合肥學院學生轉學實施辦法
為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精神要求,規范學籍管理,充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專科在校學生(我校招生時使用的不同代碼均視為我校學生)。
第二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本校繼續學習,可以申請轉學。因患病申請轉學的,需提供二甲(含)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要學生本人就近照顧而申請轉學的,需提供書面證明材料;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條學生轉學程序
(一)轉出
本校學生要求轉學時,須由學生本人申請,轉出系核實轉學理由并嚴格審核佐證材料的真實性,確屬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經院(系)教學委員會決議,學生填寫《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經教務處復審后,報我校轉學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將轉出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經校園網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 ),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上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弄虛作假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轉入
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須提交以下材料:
1.轉出學校批準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
2.轉出學校教務處確認的成績表、學籍變動情況證明材料;
3.轉出學校招生部門確認的帶有學生基本信息的錄取大表;
4.轉學理由證明材料;
5.我校指定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材料。
擬轉入我校的學生材料,教務處根據學生當年的高考情況、當前的學習狀況等信息,核實學生是否具備轉入我校擬轉入專業的資格。學生擬轉入系,要對擬轉入的學生進一步審核是否具備在該專業進行學習的條件,并經院(系)教學委員會決議,報我校轉學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經校園網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由校長簽署接收函,予以正式辦理。
省內轉學的,由轉入學校正式發文報教育廳備案。省外轉學的要符合教育部通知規定(教育廳[2015]4號),由轉入、轉出高校分別發文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研究生轉學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執行。
第五條學生轉學受理時間分別為每年1月5日至2月5日、6月30日至7月30日,其它時間不予辦理。
第六條本辦法由合肥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未列入事宜按照教育部、教育廳相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院行政〔2015〕125號《合肥學院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