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全日制本科專業。
第二章學士學位的授予
第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2、在修業年限內,完成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分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3、學業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基本能力。
4、學位課程(模塊)平均績點達到2.0(含2.0)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修業期滿時,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二)在校學習期間,受過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且未解除者。
(三)學位課程(模塊)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0者。
(四)在校期間有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行為者。
(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對已經達到畢業要求,但因第四條第三款而未獲得學位者,可在有效修業年限內,申請重新修讀相應課程后參加考試,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條 對畢業審核為結業的畢業生,可在有效修業年限內,向學生所在院(系)申請補修或重修相應課程,修讀合格并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章 學士學位辦理程序
第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學生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
(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生學位申請進行審核并公示,公示期滿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建議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決定授予學士學位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條 學士學位申請時間每年兩次,分別為每年的六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
第八條 學生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后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訴,由校學位辦作出復查結論,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處理。
第九條 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況,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條 本細則第六條,自文件頒發之日起,面向所有在校生施行。其余條款自2017級實施學分制專業的本科生開始施行。本辦法由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