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合肥學院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合肥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三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學制和學習年限
第四條學校本科教育標準學制為4年(建筑學等專業5年)。
第五條 本科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和彈性學習年限,學分、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是評價學生學業狀況的基本指標,彈性學習年限設置3至7年(建筑學等專業4-8年);休學創業的學生,根據學生創業情況,學習年限可延長1年。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超過最長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者不予注冊。
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一般應在標準學制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完成學業。
(二)學生在校學習不少于3學年,建筑學等專業學制不少于4年,提前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三)學生因創業、出國(境)留學等學業原因或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連續在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休學并保留學籍;保留學籍、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累計不超過2次,累計時長不超過2學年。學生因創業休學不超過3次,累計時長不超過3學年。
(四)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的學生,在復學當年如原錄取專業未招生或已停招,經學校研究,編入相近專業繼續學習或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六)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登記。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需提供原高校教務處出具的成績證明,按照學校人才培養要求,對照我校培養計劃,經所在院(系)和教務處認定后予以承認。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應持合肥學院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請假,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由院系報學校招生辦公室備案。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各院(系)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時報學校招生辦公室,取消入學資格并及。
學生入學后,學校組織招生辦公室、各院(系)、校醫院及其他相關部門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相關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以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者,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需要在家休養治療的,可由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和教務處簽署意見,經分管校長批準后準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學籍;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返家休養治療,不辦理手續者,取消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醫療費用等均由學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指標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如復查仍不符合學習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學生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生創業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或休學,申請應附有家長意見、創業培訓及創業證明材料,經所在院(系)和學校審核批準后執行;保留入學資格時間最長1年,期間不具有學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事前不辦理申請審批手續、逾期2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在校生必須遵照學校規定辦理報到和注冊手續后方獲得和存續學籍;注冊條件、程序等事宜規定如下:
(一)高等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在校生須在每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根據財務處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教材代收代支費等規定費用。
(二)在校學生每學年、學期在規定期限內,持學生證在本人所在院(系)辦理報到和確認注冊手續后方存續學籍。
(三)教務處根據學生繳費信息,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進行學籍電子預注冊。
(四)未按學校規定繳納費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經學籍注冊的學生不能上報畢業生電子注冊數據。
第十一條 不能按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包括以下情況:
(一)因請假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
(二)辦理休學手續后,休學期未滿且未經批準即返校者。
(三)未按規定繳清學費、住宿費等規定費用者。
暫緩注冊學生須提交報告,說明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所在地政府證明、病假附縣級二甲等醫院證明),辦理請假或延遲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2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各院(系)教學辦公室在每學期開學后1周內,匯總注冊、暫緩注冊學生名單并向教務處報送備案。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特殊情況可申請分學期繳費、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為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選課與考勤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根據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模塊)進程完成學業,并按要求完成選修課程(模塊)的選課。選修課程(模塊)非經選課不得參加考核,不能獲得該課程(模塊)的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一般應不少于20學分,不多于45學分。在規定時間內,學生可以調整本人所選課程(模塊),選課時間截止,將不再進行選課、退課操作。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模塊)和其他規定環節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者,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
第十六條學生請假,應當填寫請假申請表,假滿到學工辦銷假。學生請假3天以內的,攜相應證明交由輔導員審批;請假3天以上至1周的,由輔導員簽署意見后,報院(系)學生辦公室審批并送院(系)教學辦公室備案;請假1周以上的,由輔導員簽署意見后,院(系)主要負責人審批并送教學辦公室和教務處備案。
第十七條 對多次遲到、早退或曠課的學生,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據本規定相關條款和《合肥學院學生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處理;學生缺席參加專業培養方案規定活動的學時數,按每日實際上課時間計算,實習(實踐)環節(法定節假日除外)按6課時/天計算。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 學生應參加規定課程(模塊)和教學環節考核(以下簡稱課程考核),課程考核及格方能獲得學分及學分績點;課程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學生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后,也須參加規定的課程考核,方可取得課程考核成績。一門課程(模塊)分兩個或兩個以上學期講授,原則上每個學期均應進行考核,分別記載成績和學分。
第十九條 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課程(模塊)教學學時數1/3或缺交課程(模塊)作業、實驗報告達1/3的,該課程(模塊)的主講教師可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模塊)的考核資格,學生應予重修;主講教師另須將有關情況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模塊)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由學生管理部門依據《合肥學院學生管理辦法》、《合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相關條款給予批評教育及其他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課程(模塊)考核應采取考試、考查、考試和考察結合三種方式,筆試、機考、技能操作、論文等一種形式或多種形式組合,可采取閉卷、開卷形式。課程(模塊)考核應兼顧過程考核,督促學生完成自主學習任務,培養學生終身學習能力。
考試課程(模塊)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記分,課程(模塊)終考及課程(模塊)總評成績均滿60分為及格;總評成績包含考試成績與自主學習過程考核成績。考查或實踐性環節課程(模塊)成績可按五級分制記分,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本辦法第三條為主要依據。考核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考核一般每學年1次;對違紀學生,按有關處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體育課以俱樂部形式開展,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結合體質健康情況和體育教學改革相關規定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課學生,應持校醫院證明,經體育教學部審核和教務處批準后,可參加體育健康類課程學習獲得學分。
第二十四條 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模塊)(不含公共選修課與實踐環節課程)考核不及格者,準予參加補考1次;補考及格可獲得相應課程(模塊)“及格”等次學分(學籍表標注并按60分記載,績點記為1.0);各教學單位應在學期第2周之前安排補考完畢。
第二十五條 學分制課程(模塊)考核成績記載實行5點學分績點制,一門課程(模塊)績點是評價學生該門課程(模塊)考核成績高低的指標,課程(模塊)考核成績與課程(模塊)績點的換算關系如下:
1. 百分制計算方法(考試課程及格成績績點):
一門課程(模塊)的及格成績績點=該課程(模塊)百分制成績÷10-5,即G =
- 5
一門課程(模塊)學分績點=該課程(模塊)的學分×成績績點
百分制成績 | 換算五級記分制 | 績點 |
90--100 | 優秀 | 4.5 |
80--89 | 良好 | 3.5 |
70--79 | 中等 | 2.5 |
60-69 | 及格 | 1.5 |
59及以下 | 不及格 | 0 |
3.五級記分制與百分制換算方法(考查或實踐性環節課程及格成績績點):
課程五級記分制成績 | 績點 | 換算百分制 |
優秀 | 4.5 | 95 |
良好 | 3.5 | 85 |
中等 | 2.5 | 75 |
及格 | 1.5 | 65 |
不及格 | 0 | 0 |
第二十六條 平均學分績點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綜合評價學生成績高低和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是學生綜合測評、申請輔修、畢業和獲得學位的重要依據,計算公式是:
平均學分績點=學分績點之和÷學分之和
即:平均學分績點GPA=。
第二十七條 調整專業的學生必須按照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模塊)和學分才能畢業。原專業已修必修課程(模塊)要求不低于轉入專業課程(模塊)要求的,成績有效;凡不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模塊)及學分,可作為學生的任選課(公選課)成績記載。
交換生、轉學生或根據校際跨校修讀課程協議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相關院(系)初審、教務處審核后,可替代所在專業培養方案中相應課程的成績(學分)。學生經教務處同意,在全國地方高校卓越工程教育校企聯盟、安徽省應用型本科高校聯盟相關學校修讀的課程(模塊),所取得的成績和學分,可以記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八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學校依據相應辦法予以承認。
第六章 重修、輔修、免聽與免修
第二十九條 重修規定如下:
(一)補考不及格、考試違規違紀、曠考的學生,一律重修。
(二)公共選修課程(模塊)、實踐環節課程(模塊)考核不及格的學生,應予重修;其中公共選修課程(模塊)選擇重修之外,也可改修其他規定的課程(模塊)或放棄,重修課程(模塊)考核成績按實際成績評定記載。
(三)學生如對某門課程(模塊)考核成績不滿意(及格,但課程(模塊)績點較低),可以選課重修;學生在校期間,重修課程(模塊)考核成績全部保留并記入成績單和學籍檔案,以最優成績計算績點。
(四)重修學生須按規定辦理重修手續,未經辦理重修規定程序的學生,不能進入該課程(模塊)聽課、考試、考核成績錄入等環節。
(五)重修方式,一般應選擇本院(系)開出的課程代碼、課程(模塊)名稱相同的課程(模塊),如因培養方案變動及其他特殊情況,經所在院(系)批準,可選擇本院(系)或其他院(系)開出的相似課程,要求課程(模塊)名稱相同或相近,課程(模塊)性質為專業基礎課或專業核心課,且課程(模塊)學分、學時不得少于原計劃學分、學時,考核隨聽課班級同時進行。
第三十條 輔修規定如下:
(一)學校鼓勵學生輔修其他專業,大學一年級已修滿本專業55學分及以上,且平均學分績點在2.0及以上的學生,可以在大二下學期申請輔修第二專業。
(二)學生應當跨學科門類輔修專業,如輔修專業與主修專業在同一學科門類下,將不授予輔修學位。
(三)學生修滿本專業課程(模塊)學分,輔修修滿第二專業課程(模塊)30學分及以上者,頒發輔修證明書;跨學科修滿第二專業課程(模塊)60學分及以上(含畢業論文學分)者,可申請輔修畢業與輔修學士學位;輔修證書頒發、學士學位授予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以及《合肥學院輔修專業實施細則》等辦法執行。
(四)輔修第二專業課程(模塊)學分不能沖抵主修專業“專業基礎、專業模塊”任何學分。
第三十一條 免聽與免修規定如下:
(一)學生通過自學或其他方式已掌握某門課程(模塊)教學內容的,在此前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2及以上者,除政治理論課、實踐性教學環節等特殊不可免修課程(模塊)外,每學期可以申請不超過2門課程(模塊)免聽。
申請程序為在開學三周內,到所在院(系)填寫《合肥學院免聽課申請表》并提供相應材料,任課教師同意后,經開課院(系)審核,教務處批準,才可免聽課,參加考試和獲得學分。
重修課程(模塊)因時間沖突,學生不能堅持全程聽課,應當提出申請,經院(系)和任課教師同意后,可以部分免聽或全部免聽,但須與任課教師保持聯系并完成教師布置的學習任務和參加課程(模塊)考核;未辦理免聽手續,任課教師有權取消其參加重修課程(模塊)考核資格。
(二)學生已取得學校認可的相應課程學分或學校認可的其他學習能力證明,可以申請免修。申請程序為,學生填寫《合肥學院課程免修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所在院(系)及教務處審核、批準后,予以承認;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等不可以免修。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 轉專業范圍規定如下:
(一)符合學校“全校范圍調整主修專業”政策的學生,見學校相關辦法。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學校其他專業學習并完成學業的;學生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及特長,本人申請并經學校考核證實,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本人申請并經學校考核證實,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三)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有轉專業需要的的可按規定申請,同時提交相關創業證明材料,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在校學習未滿一個學期。
(二)藝術類與非藝術類互轉的。
(三)當年的招生章程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四)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五)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六)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七)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體檢標準的。
(八)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其他不允許轉專業情況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的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省內跨校轉學的,由本人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經所在院(系)及教務處審查、兩校同意,由轉入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二)學生跨省轉學的,由本人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三)跨境轉學,按國家留學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假(包括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三)因創業或出國留學申請休學者。
(四)因特殊原因或困難須中斷學業,本人申請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五)休學時間單位及修業年限按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八條 休學程序及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學生填寫《合肥學院學生休學申報表》,持有關證明(包括家長意見),經所在院(系)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備案。
(二)院(系)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教務處發給學生休學通知,再按規定辦理手續。
(三)休學學生應當在一星期內辦理休學手續并離校,往返交通費自理。
(四)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辦法辦理。
(五)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六)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在次學年開學前1周向院(系)和學校書面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應在開學前提交申請,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恢復健康,必要時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教務處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后根據學生選修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四十條 復學申請須經院(系)審核、教務處批準;休學一年的學生應當轉入下一年級同專業學習;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院(系)、教務處研究報分管院長,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不能參加選課,不能取得成績和學分。期間如要報考其他學校,必須先辦理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取消學籍手續。
第九章 學業警示、編下、退學
第四十二條 學業預警是學籍過程管理的重要措施,目的是警示學生、告知家長,進一步督促學生努力學習,順利完成學業。學生所在院、系每學期進行一次學業審核并發布預警通知,并報教務處備案。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學業警示。學生所在系向學生及家長發出書面學業警示通知書。
(一)學生一學期選修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模塊)學分總量少于本學期應修學分數65%者;
(二)所修課程(模塊)未通過考核累計達到10學分以上(含10學分)者
(三)院(系)認為需要對學生進行學業警示的。
第四十三條 對應予“學業警示”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發出警示通知書,并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及家長簽字后,通知書原件由系部存檔,匯總表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編入下一年級相同專業修讀(簡稱編下):
(一)標準學制為四年制專業學生:
1.一年級取得的學分少于30學分(含30學分)者;
2.二年級累計取得的學分少于90學分(含90學分)者;
3.三年級累計取得的學分少于160學分(含160學分)者;
(二)標準學制為五年制專業學生:
1.一年級取得的學分少于30學分(含30學分)者;
2.二年級累計取得的學分少于90學分(含90學分)者;
3.三年級累計取得的學分少于160學分(含160學分)者;
4.四年級累計取得的學分少于220學分(含220學分)者;
(三)編下由系部統一處理,學生簽字確認的,報教務處審核,校長辦公會批準。
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在最長學習年限結束未完成學業者;
(二)休學期滿2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或連續休學2年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報到并注冊后,未請假離校或請假未準連續2周及以上未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者;
(六)開學后,超過學校規定2周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者。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退學處理程序及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院(系)填寫報表,院(系)領導簽署處理意見并附過程證明材料,報教務處審核;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不包括本人申請退學)、開除學籍處理事項,在合法性審查后,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院(系)、教務處、分管校長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二)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證明書),相關院系應當送達退學學生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0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同時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取消學籍電子注冊。
(三)退學學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和離校手續,學生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依照《合肥學院學生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辦理。
第四十七條 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十章 畢業與學位授予、提前與延期、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畢業前,學校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作全面鑒定;鑒定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養、學業成績、遵紀守法等方面。
第四十九條 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所在專業本科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本科畢業證書;修完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模塊)和實踐環節并取得規定學分,基于主修專業畢業證書,依主、輔修次序予以標注;對無學籍學生不頒發任何形式學歷證書。
第五十條 對準予畢業的學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合肥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對已獲得主修專業學位證書,且系統輔修完跨學科門類專業所有課程(模塊)、完成所有實踐環節并取得相應學分者,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頒發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如主、輔修專業屬同一學科門類、授予學位相同,不再另授輔修專業學位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校鼓勵提前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應修基本學分、且滿足畢業其他相關要求的學生申請提前畢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提前畢業的時間,依據本規定第四條執行,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二)擬提前畢業的學生,一般須提前半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并由學生所在院系進行審核、批準后根據學生具體情況定出提前畢業的修讀計劃,報教務處備案。
(三)獲準提前畢業學生畢業證書與學位證書(滿足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隨同期畢業學生頒發。
(四)提前畢業學生學費按學校財務規定進行收取。
第五十二條 標準學制學習結束,未能修滿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最低學分要求者為延期畢業學生,相關規定如下:
(一)已獲得總學分在180學分以下的,留校編入相應專業下一年級繼續修讀,否則將作為自動退學處理。
(二)已獲得總學分在180學分以上的,本人選課后可申請免聽,經院(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可參加相應學分課程(模塊)考核。
(三)延期畢業學生需本人提出延長學習期限申請,延長時間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四)延期畢業學生學費按學校財務規定進行收取。
第五十三條 結業及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學生獲得本專業畢業所需總學分75%以上,且其他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申請結業。
(二)結業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三)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學生在結業后以旁聽方式修讀不合格課程(模塊),課程(模塊)修讀合格并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滿足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士學位。
(四)結業學生重考不單獨命題、考試,考試隨在校生的期末考試(或畢業設計、畢業論文)同時進行,并應在該門課程(模塊)開課前報名登記。
第五十四條 退學學生按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準予申請肄業及發放肄業證書;學校每學年結束,進行一次學籍清理,凡超出最長學學習年限、無故逾期兩周不辦理肄業、結業手續者,由學校注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第五十五條 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
第五十六條 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實行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學生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做好畢(結)業信息采集工作;學校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進行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公告遺失、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學校行政主要領導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教學工作校領導,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教務處、學生處負責人承擔組織實施責任;院(系)行政負責人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六十條 教務處主管全校普通本專科學生學籍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課程(模塊)成績管理、審核和學籍異動處理等相關工作;在校生、畢業生因需辦理學籍和成績證明,須使用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證明文本和合肥學院中英文成績單并加蓋合肥學院學籍專用章后方為有效。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二條 合肥學院全日制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此文件執行,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學生參照《合肥學院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國際學生參照《合肥學院國際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院行政[2015]165號《合肥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合肥學院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