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學生潛力,促進學生個性和特長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合肥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修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學生轉專業應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進行;
(二)在教學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宏觀調控轉專業人數,學校鼓勵學生調入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學習;
(三)學生一般應在招生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在修業年限內只能調整一次專業;
(四)轉專業申請須由學生本人以書面形式自愿提出;
(五)調整專業針對一年級學生;二年級學生轉專業須編入下一年級;
(六)第二批次錄取專業不得轉入第一批次錄取專業。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原則上不得轉專業。
(八)各教學單位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要求,制定具體轉入條件。
第二章 轉專業條件
第三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級在籍學生,對某一專業確有專長和興趣,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特長和調動其學習積極性,可申請轉專業;
(二)學習目的明確,思想品德好,勤學上進,未受過任何處分;
(三)本人高考類別與申請轉入的專業高考類別相同,在校生可在學校提供調整的專業之間申請調整專業;
(四 )身體條件符合申請轉入專業普通高考招生體檢標準;
(五)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進行專業調整的,原專業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及擬轉入院(系)同意后報教務處,教務處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校長批準。
(一)因疾病等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經縣級二甲醫院出具證明,身體條件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或達不到相應專業資質認證要求的;
(二)因招生等政策變化,保留入學資格、復學等學生原就讀專業調整的;
(三)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在收到國外合作學校錄取通知書時,若在合作院校攻讀的專業與國內學習期間的專業不同或不相近的。
第五條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將優先考慮。其中休學創業復學的學生轉專業,需提供休學創業相關證明材料、與轉入專業相關的業績證明材料;退役后復學的學生轉專業,需提供退役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在校學習未滿一個學期。
(二)藝術類與非藝術類互轉的。
(三)當年的招生章程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四)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五)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六)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七)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體檢標準的。
(八)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其他不允許轉專業情況的
第三章 轉專業程序
第七條 調整專業每學年辦理一次,時間為每學年第二學期初。
第八條 院(系)于每學年第一學期第19周,根據培養條件和學生需求,確定各專業調入計劃及考核方式,教務處進行核準,報主管校長審批后統一公布。
第九條 公布轉專業工作方案。教務處根據學校審批計劃、制定、公布轉專業工作方案。
第十條 學生書面申請。學生根據公布的轉專業工作方案,填寫《合肥學院專業調整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學生所在院(系)應安排教師與學生充分溝通,確認轉專業理由,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后,向擬轉入院(系)遞交申請材料(申請表、加蓋原所在系公章的學生成績表)。
第十一條 接收院(系)在接到學生轉專業申請后,須對相關學生進行資格審核(成績、轉專業事由),材料審核通過后簽署意見并匯總(申請表、加蓋原所在院(系)公章的學生成績表),提交至教務處復核。
第十二條 教務處匯總各院(系)擬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復核材料,并會同各院(系)組織轉專業考核:
(一)具備轉專業資格人數不超過專業接收人數的,一般不組織筆試;
(二)具備轉專業資格人數超過專業接收人數的,原則上要求申請學生第一學期教學計劃內所有課程(模塊)考核成績全部及格,且平均學分績點≥2.0;同時在紀委監督下,教務處與接收院(系)組織考核、篩選,確定擬接收學生名單。
第十三條 教務處根據考核結果,公示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公示5日,期滿無異議的,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四條 教務處根據審批結果,開具《轉專業通知單》。學生憑《轉專業通知單》,在3天內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并到轉入院(系)報到,按擬轉入專業有關要求進行選課。
第十五條 學生逾期未報到的,或在報到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經查實學生申請轉專業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轉專業資格。
第四章 學籍、成績管理及畢業
第十六條 轉入學生原則上應插班就讀。院(系)及時安排學生班級并報教務處;教務處根據轉入學生編班審查結果,及時發文并在學籍管理平臺上處理轉專業學生學籍異動信息。
第十七條 擬轉出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第一學期的學習及考核;若出現考試作弊、違紀、曠考和考試不及格等情況,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經轉入院(系)確認并報教務處審核后,予以承認;不符合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可視為任選課(公選課)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專業調整的學生必須按照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模塊)和學分才能畢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轉專業學生學費應按轉入專業標準收取;轉專業學生教材費應足額預交,畢(結)業離校時據實結算。
第二十一條 轉專業學生轉入前已領教材不予退還;轉入第一學期教材自行調劑;對缺口較大專業教材,院(系)可以集體征訂。
第二十二條 財務處、學生處、后勤與國有資產管理處等職能部門根據學校文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中外合作培養專業、“四年一貫制”、“對口升學”、“專升本”等錄取的學生因招錄的特殊性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6]152號《合肥學院普通本科學生調整專業實施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合肥學院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