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國內交換生及學籍異動學生管理,規范學業成績的錄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置換是指用與我校合作學校已修合格課程,網絡課程,創業實踐等,置換人才培養方案中未修或未考核合格的課程或實踐環節。
第三條 置換原則:課程置換以課程屬性相同、課程內容相近、學分和學時基本一致為準則。必修課程可以置換必修、限選課程;限選課程可以置換限選課程,但一般不能置換必修課程。
第四條 課程置換的類別:
(一)與我校簽約進行國際、國內學生交流的交換生在交換學校修讀的課程;經院(系)教學委員會審核認定的與我校簽約的企業實習、實訓。
(二)轉專業學生在原專業修讀的基礎課可以置換現專業中內容及難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礎課。
(三)編下學生執行編入年級的教學計劃,因教學計劃改變而引起課程或課程學分變化的,在原年級修讀的基礎課可以置換現專業中內容及難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礎課。原年級修讀的課程在編入年級教學計劃中取消的,可按全校通選課予以記載。
(四)休學后復學的學生,參照編下學生的要求進行操作。
(五)因課程取消而導致學生無法按照原課程進行重修的,可修讀內容及難度相近的課程,進行課程置換。
(六)因下一年級課程學分(課程號)與原修讀課程學分(課程號)不同而導致學生無法完全按照原課程進行重修,可按新學分下的課程修讀后進行課程置換。
(七)因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改變,模塊(課程)學分下調,新課程包含原課程主要知識點,并能達到相同或相近的教學效果,允許低學分置換高學分。原必修課被改為限選課的,重修后可進行課程置換。
(八)開課院(系)教學委員會認可的網絡課程的修讀,經開課院(系)考核,成績合格,可以置換。
(九)經學校認可的創新、創業可以置換創新創業第二課堂相關理論課程學分。具體置換課程及學分由學生提出申請,院(系)教學委員會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審核,學校創新創業中心進行核定。
第五條 課程置換/學分互認程序
學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讀學校成績單原件(國際合作院校成績單須有國際合作交流處的審核意見及簽章)或校內已修讀課程原始分數單(有任課教師簽字)。
網絡課程修讀合格證書,經教學院(系)安排考核,考核通過。
創新、創業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創新創業中心及院(系)、部審核。
院(系)教學辦根據置換原則填寫《合肥學院課程置換/學分互認審核表》(見附件)進行置換。
院(系)教學辦將填寫好的審核表報教學委員會審核(經3位專業教師確認或院(系)教學委員會討論確認),由院(系)教學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院(系)教學辦將院(系)教學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置換成績通過成績申請處理錄入教務系統。
院(系)教學辦將審核表及成績單送交教務處審核生效。
第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院教字 [2015]14號《合肥學院課程置換/學分互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合肥學院課程置換/學分互認審核表
合肥學院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