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校(部分)聯盟學生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和雙學位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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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2-09-04 瀏覽次數:1602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徽省應用型本科高校聯盟優質教學資源的輻射和示范作用,進一步提高大學辦學水平和效益,適應經濟建設和產業發展對人才多樣化的需求,培養具有較寬知識面,較強社會適應能力的應用復合型人才,本著“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辦學”的原則,聯盟內各高校應對外開放,相互開展學生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含義如下: 輔修專業:指以本專業為主修,輔修相應學科的另一個專業,并取得規定課程的學分。 雙專業(雙學位):指取得本專業畢業證書的同時,輔修另一學科大類專業,并取得規定課程及實踐環節的學分,達到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 第三條 為規范有序地做好聯盟高校對外開展學生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以下簡稱“雙專業”)的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人才培養方案與學分要求 第四條 聯盟高校應選擇本校的優勢專業和特色專業供學生跨校修讀。雙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由各有關高校自行制訂。 第五條 聯盟高校在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時,雙專業的畢業學分一般不低于60學分或1020學時(含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輔修專業學分不低于30學分或510學時。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安徽省應用型本科高校聯盟范圍內的全日制本科生。 2、思想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主修專業學習成績優良,學有余力。 4、符合雙專業所在學校對學生知識、能力的特殊要求。 5、主修專業與雙專業專業主干課程相同的課程門數不超過3門(由主修專業學校教務處根據雙專業培養方案審核)。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七條 各有關高校于每年5月前在共享平臺發布將面向外校開設的雙專業教學安排等有關材料。各有關高校組織學生上網申報,并負責對申報學生相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雙專業學校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批準后,將同意接受的學生名單上網公布,并將錄取通知書送交學生主修學校,由主修學校教務處負責通知有關學生。 第五章 注冊與選課 第八條 學生在接到雙專業 的錄取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持學生證到雙專業 所在學校辦理注冊手續。逾期不辦理者視為自動放棄修讀資格。 第九條 修讀學生每學期應按雙專業學校規定的時間和辦法進行注冊、選課,并領取聽課證,憑聽課證聽課。 第六章 培養與管理 第十條 跨校修讀的雙專業的課程盡量單獨開班,并安排在雙休日、晚上或寒暑假,以方便學生修讀。 第十一條 學生須參加雙專業 規定課程的學習活動并參加課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若學生主修專業的已修課程要求與所修雙專業的課程要求相同或高于雙專業要求(不超過3門),學生在注冊時可持主修學校教務處的成績證明向雙專業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辦理免聽手續,但須參加課程期未考試。 第十三條 考核不及格者可向開課學校申請補考一次。補考后仍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學分,必須重新安排學習。因病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持主修專業教務處書面證明于考試前向雙專業學校教務處申請緩考。 第十四條 跨校修讀雙專業的修習終止年限以學生主修專業畢業時間為限跨。 第十五條 學生跨校修讀雙專業的成績由雙專業所在學校教務處負責記錄,待學生全部修讀完成后將學生成績檔案送一份交主修專業學校教務處、一份留存本校。 第十六條 學生因學習困難等原因要求終止修讀雙專業的,應向雙專業所在學校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由該校教務處出具其已修成績證明并交學生主修學校教務處。主修學校應根據本校規定予以學分認可。 第十七條 學生應遵守雙專業學校制定的各項學籍管理制度和校紀校規,跨校學習期間出現的違紀行為,若只涉及到所學課程的成績和學分管理,雙專業學校可按本校規定直接進行處理。如需作出違紀處理決定的,由雙專業學校將違紀行為書面送達學生主修學校,由主修學校按規定處理。 第七章 證書授予 第十八條 跨校修讀雙專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授予相應證書: 1、已獲得主修專業畢業證書,并系統修完雙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實踐環節并取得相應學分,由雙專業所在學校頒發《××學校第二專業證書》。 2、已獲得主修專業第一學士學位證書,并系統修完雙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實踐環節并取得相應學分者,經雙專業所在學校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后,由雙專業所在學校頒發《××學校第二學位證書》。 3、已獲得主修專業畢業證書,并系統修完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由輔修專業所在學校頒發《××學校輔修專業證書》。 第八章 收費辦法 第十九條 修讀輔修專業和雙專業的學生須繳納修讀學費,修讀學費按學分收取,其學費標準和總額原則上不超過主修專業學費標準和總額。學生中途終止輔修專業或雙專業學習,退費辦法參照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物價局和安徽省財政廳有關文件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高校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安徽省應用型高校聯盟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