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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國家留學基金委關于啟動2022年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支持計劃(項目制)遴選工作的通知

發布者:國際處 發布時間:2021-11-05 瀏覽次數:1683

關于啟動2022年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支持計劃(項目制)遴選工作的通知



為加強國別和區域研究,加快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競爭的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更好服務國家對外開放大局、“一帶一路”倡議、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選派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出國留學,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啟動2022年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支持計劃(項目制)的遴選工作,具體事宜詳見附件。


附件一:2022年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支持計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計劃旨在服務國家對外開放大局、“一帶一路”倡議、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需要,加快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的國別區域問題研究人才。為做好2022年項目實施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派方式


第三條 本計劃共有兩種申報方式,一種為個人申報方式,即申報主體為個人,由申請人個人聯系國外留學單位,獲邀請信后按照要求提交申請。


另一種為“先立項,后選拔”的項目制方式,申報主體為單位,由單位先行申報項目,國家留學基金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后確定資助項目;項目單位按照獲批項目及人選條件推薦人選,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評審錄取。


第四條 有關項目制選派模式的具體要求


1、各單位可結合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培養需求,依托與國外院校開展的人才培養合作渠道,向國家留學基金委申請項目。同一項目可包含多個留學身份,留學人員可派往不同國別或單位。


2、各單位須于12月15日前將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支持計劃申請書、本單位與國外單位簽署的實質性合作協議中/外文版及單位公函寄(送)至國家留學基金委歐亞非事務部,并將項目申請書電子版、協議中/外文掃描版、單位公函以壓縮包形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國家留學基金委組織評審并確定資助的項目和選派計劃。


3、國家留學基金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評審并公布獲批資助項目。


4、獲批項目執行期為三年。對執行未滿三年項目,各單位須逐一進行年度總結并于每年底前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留學基金委復核后確定下一年度是否繼續資助。年度總結應包括人員錄取后派出情況(如未執行或執行中遇到較大問題,需說明主要情況及原因)、派出人員在外學習情況、取得的初步或階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項目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下一年計劃等。


如未按時提交項目執行工作年度總結,或連續兩年未派出留學人員,將終止項目執行。


第三章  選派計劃


第五條 2022年通過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計劃選派200人。


第六條 重點資助國別區域和研究各相關專業,既支持針對同一對象國或地區不同學科領域之間協調合作的研究,也支持針對同一學科背景但在不同對象國或地區之間協調合作的研究。


第七條 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高級研究學者3-6個月;訪問學者3-12個月;博士后6-24個月。


2、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擬留學院校或單位學制為準)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36-48個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6-24個月。


3、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3-12個月。


第八條 選拔對象


1、主要支持研究“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專門人才。


2、按需選派有關高校和單位,特別是教育部國別和區域研究培育基地高校及國別和區域研究中心備案高校研究人員帶課題出國調研、研修或攻讀博士學位,加強國別區域研究。


3、根據實際需要支持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國別和區域研究機構相關人員出國研修或攻讀博士學位。


4、選派擬作為國別和區域問題研究后備人才培養的應屆本科、碩士畢業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包括碩博連讀),選派國別和區域問題研究相關專業的在讀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國進行聯合培養。


第九條 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由國家留學基金提供留學期間的獎學金和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對攻讀學位人員可提供學費資助,對其他人員不提供學費資助。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人選基本條件


1、須符合《2022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規定的基本條件。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具有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責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3、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國家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使命感。

4、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


第十一條 類別要求


1、高級研究學者:年齡不超過60周歲(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實際工作中取得突出業績。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為博士生導師,申請時應為“雙一流”建設學科主要負責人、或國家級重點教學或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或部級(含)以上教學或科研平臺主要負責人、或部級(含)以上教學或科研獎勵一等獎獲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員應具有副司局級(含)以上行政職務。


2、訪問學者:年齡不超過50周歲(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畢業后一般應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碩士畢業后一般應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對博士畢業的申請人,無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齡不超過40周歲(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應為國內高等學校或科研單位具體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優秀在職青年教師或科研人員。具有博士學位,申請時距其博士畢業時間應在3年以內。


4、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1)國內高校或科研機構優秀應屆本科、碩士畢業生。相關單位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推薦在讀博士一年級學生申報。申請人應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或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應屆碩士畢業生、在讀博士研究生應具備一定的研究能力,應屆本科畢業生應達到校內免試直升研究生水平。

(2)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國內高校在職教師。應具有碩士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具有較強的研究能力。

(3)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正式注冊的國家公派或自費留學應屆碩士畢業生(已畢業離校的學生除外)、自費留學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須已獲國內用人單位錄用。

(4)申請時年齡不超過45周歲(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國內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請時應提交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聯合培養計劃。


6、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45周歲(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國內高校全日制在讀碩士研究生。申請人應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申請時應提交中外雙方聯合制定的學習計劃。


第十二條 申請學費資助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者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發展潛力并在各方面表現突出;核心課程優秀;擬留學單位應為世界或對象國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國外導師應具有很強的教學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從事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或學術帶頭人。


第十三條 外語條件


符合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外語合格條件。


第十四條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申請人申請時須提交外方正式邀請信。


第五章 選拔辦法


第十五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推選單位根據項目總體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選拔辦法,擇優推薦候選人,并對推薦人選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各單位統一組織被推薦人選(包含獲批資助項目的渠道和個人渠道)于2022年3月20-30日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apply.csc.edu.cn)進行網上報名并提交申請材料,并于2022年 4月8日前將正式推薦公函、推選人員名單統一寄(送)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


第十七條 推選單位需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師德師風/道德品行、學術誠信、身心健康、學術發展潛力等方面嚴格把關,并在申請表單位推薦意見欄中對上述表現做出評價。


第十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單位統一受理本地區(單位、部門) 的申請,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十九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組織評審后統一錄取,錄取結果將于2022年5月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apply.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將及時發放至受理單位。


第六章 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條 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保留至被錄取次年的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未經批準放棄資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


第二十一條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簽訂并交驗《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辦理預訂機票等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第二十二條 推選單位應采取切實措施,統籌選、派、管、回、用各環節工作,確保留學效益。留學人員派出前,推選單位應對其進行行前教育,對其出國學習提出明確目標和要求。加強對象國國情、外事禮儀、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與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合理安排留學人員工作/學業,并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保證按期派出。留學人員派出后,應加強對其指導和檢查,保持定期聯系,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回國后要進行考核,做好后續學習、工作安排,保證學以致用,為留學人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后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及駐外使(領)館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業進展進行年度復核。復核辦法另行通知。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每學期末須提交經國外導師簽字認可的學習報告至國內學校、國內導師和有關駐外使(領)館。國內導師須及時將審核意見通過所在學校提交我委進行抽查。


第二十六條 留學人員應按協議約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學習計劃,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后須以適當形式向推選單位匯報留學成果。留學人員應及時向國家留學基金委辦理報到手續。


第二十七條 回國服務期內再次出國學習的,按照《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辦法》、《出國留學人員須知》中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推選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派出、回國情況進行總結,并連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


第二十九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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