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拓寬和暢通群眾信訪舉報渠道,加強和規范紀檢監察網絡舉報工作,更好發揮網絡舉報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的作用,根據中央紀委《關于加強和規范紀檢監察網絡舉報工作的意見(試行)》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紀檢監察網絡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紀檢監察機關在互聯網上設置的舉報網站或者電子郵箱,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網絡舉報工作由信訪舉報部門統一管理,相關部門協助配合。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網絡舉報的收接和日常管理。工作日期間,須每天登陸網絡舉報后臺管理系統;對收接的網絡舉報進行瀏覽、下載。
第五條 網絡舉報一般通過打印輸出,一次收到多件內容相同的重復網絡舉報,只打印一件。
第六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網絡舉報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屬于本級管轄范圍及其他反映問題重大、情節嚴重的網絡舉報要及時摘報領導,根據批示辦理。
(二)屬于下級管轄范圍網絡舉報按程序轉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辦理,其中線索具體,可查性強的報領導同意后發函交辦;屬于上級管轄范圍網絡舉報摘報領導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外網絡舉報直接從后臺轉投訴類或根據權限轉有權處理機關和單位辦理。
(三)對涉及正在發生的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及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性、緊急性和群體性事件的網絡舉報,要迅速報告、快速處置。
(四)對商業廣告等垃圾信息,以及無實質內容、發泄私憤等不良信息,履行程序后刪除。
第七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收到信訪舉報部門轉來的網絡舉報,要按規定及時處理。進行調查核實的,要注意采取適當方式加強與舉報人的聯系,深入挖掘后續線索。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上級交辦的網絡舉報,要認真核查處理,按期優質報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交辦的網絡舉報要加強催辦督辦,嚴格審核把關。
第八條 對署真實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清楚準確的網絡舉報的辦理,遵循實名舉報辦理的有關規定。調查結束后,按照“誰調查處理、誰答復反饋”的原則,由承辦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但不得將調查處理具體情況直接在網上回復和發布。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部門要關注互聯網上反映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信息,注意與紀檢監察機關自收網絡舉報的銜接耐照,做到相互補充、妥善處理。
第十條 健全完善網絡舉報受理、辦理、交辦、督辦、審結、反饋、歸檔等規章制度,建立工作臺賬,收集整理資料,提高網絡舉報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十一條 強化網絡舉報系統安全防范,收接網絡舉報必須配備專用計算機,內外網嚴格物理隔離,完善保密設置,強化人防、技防措施,確保舉報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 加強對網絡舉報工作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積極創造條件方便舉報人,引導群眾依紀依法進行網絡舉報。鼓勵網絡實名舉報。
第十三條 網絡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擊報復舉報人,嚴禁以任何理由限制網絡舉報。
第十四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網絡舉報人身份和舉報事項要嚴格保密,在向舉報人回復、反饋以及核實了解等過程中,要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擅自查詢、泄露網絡舉報人相關信息,私自更改、復制和刪除網絡舉報件內容的;
(二)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信訪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突發性事件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在處理網絡舉報過程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六條 各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