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交辦件辦理工作,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推動信訪舉報交辦件及時辦理、處理到位,著力提高信訪舉報交辦件辦理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信訪舉報件跟蹤督辦和集體審核制度。
一、跟蹤督辦的范圍及重點
1.上級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查報結果或查報情況的信訪舉報件;
2.進京赴省越級上訪或重復到市紀委來訪的信訪舉報件;
3.省、市領導批示要求辦理的信訪舉報件;
4.交辦機關審核后認為需要補充調查、重新研究處理意見或補報有關材料的信訪舉報件;
5.承辦單位組織不力、調查不認真,或者推諉敷衍甚至頂著不辦的信訪舉報件;
6.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信訪舉報件;
7.承辦機關遇到難以解決的困難,需要上級給予指導支持的信訪舉報件等。
8.領導批示要求督辦或其他需要及時了解結果的信訪舉報件。
二、跟蹤督辦的常用方法
1.臺帳跟蹤。由專人每月收集、匯總交辦件辦理臺帳,動態掌握呈報(承辦)單位辦理狀況,及時提出督辦意見。
2.電話督辦。對即將到期的,由交辦承辦人向呈報(承辦)單位電話提醒。
3.發函督辦。對逾期未結的,向呈報(承辦)單位發函催辦。
4.派員督辦。對查辦不力、逾期未結、重復和越級舉報的,派員聽取辦案情況匯報、實地審閱案卷、組織集體評審等形式進行督辦。
5.通報督辦。定期匯總通報信訪舉報交辦件整體辦理情況。
6.會議督辦。采取信訪舉報協調會、調度會對信訪舉報交辦件整體辦理情況和個案辦理情況實行集中督辦。
三、跟蹤督辦的具體要求
1.信訪舉報查報件實行當面交辦和登記,并由交辦承辦人負責跟蹤辦理進度,對需要督辦的,及時提出意見,經室主任同意后實施,重要事項及時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實施。
2.重要督辦意見,應當以公函通知承辦機關。
3.督辦意見要求承辦機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時,承辦機關應當按要求辦理。
4.督辦中發現承辦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工作不力、敷衍應付,嚴重影響辦案工作正常開展時,可以責令承辦機關作出調整。
5.承辦機關要尊重、服從并認真落實上級的督辦意見,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6.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嚴肅信訪舉報查報件辦理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嚴格交辦、承辦、督辦等各環節工作責任,依紀依法開展信訪舉報辦理工作。對無故拖延、壓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及泄露案情、以案謀私等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四、結案審核的事項
1.報結材料是否齊全。主要審核結案(報結)報告、調查報告、實名舉報反饋材料、處理材料(被調查人檢討、處理決定、整改意見和專項治理方案)等材料是否齊全、文書是否規范,是否要補充材料。
2.調查內容是否全面。主要審核信訪舉報的問題是否都調查了,有無漏查漏報的事項;來信列舉的知情人、證人是否進行了核實,是否要補充調查。
3.事實認定是否確鑿。主要審核事實是否清楚,屬實程度是否認定,查實或查否的事實是否都有確鑿、充分的證據,是否要補充證據。
4.回訪回復有無異議。實名舉報人提出不同意見時,是否附有承辦機關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對實名舉報人合理意見或提出新的舉報事項是否進行了補充調查,并再次進行反饋。
5.處理意見是否恰當。主要審核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是否符合有關黨紀、政紀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要重新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人員是否遺漏;建議由相關部門作出處理的惠見或責令整改的事項是否落實。
五、結案審核的程序和方法
1.初步審查。對擬結案的查報件在正式報結前,應通過內網郵箱或送達方式,將結案報告和調查報告報市紀委信訪室,由信訪室主任或副主任先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對調查不到位、證據不充分、處理不恰當的,列出補查補證提綱,交由呈報(承辦)單位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
2.集體審議。對交辦要結果的查報件,呈報(承辦)單位正式報結后,由室主任指定主審人進行審核,主審結束后將報結材料及《信訪查處審理摘要》,交信訪室其他人員逐個閱卷。在此基礎上,召開室務會進行集體審議,最后形成結論性意見報領導審定。審核暫不予結案的,作出書面通知并提出意見,要求承辦機關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調查、重新處理或補報材料。對交辦要情況的查報件,由交辦承辦人或由室主任指定人員審核后,報室主任審定,同意結案的,交內勤人員登記、存檔;暫不予結案的,向呈報(承辦)單位提出補查補證的意見。
3.領導審定。對交辦要結果的查報件,由信訪室將經集體審議的報結材料和《信訪查處審理摘要》呈報分管常委和副書記審核審定。對市領導批示的查報件,由信訪室撰寫《審核情況報告》連同報結材料,呈報分管常委和副書記審核審定。審核批準結案的,應盡快辦理結案、歸檔手續,并告知呈報機關。
六、結案審核注意事項
1.要從事實、證據、緒論、處理、材料、程序上全面審核其是否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及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結案要求。
2.在審核過程中,如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關人員責任不明時,應主動聽取承辦單位意見。
3.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的,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4.呈報(承辦)單位對需要作出處理意見的,在研究處理意見前,可先向交辦機關征詢意見。對審核發現證據不足或處理不當的,要及時提出補查補證或重新處理的意見。必要時可請呈報單位攜卷匯報,商討分析。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如果在重要問題上有不同意見,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決定。
5.呈報機關正式報結后,應及時審核,一個月內交辦機關沒有反饋審查意見的,可視為同意結案。
6.對典型案例,要幫助基層深入剖析發案原因,建章立制,及時堵塞漏洞,防止類似問題重復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