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
廉政建設專家表示,進行個人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是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深化和強化,將進一步發揮這項制度的威懾力,使其真正發揮出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也將對未來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奠定基礎。
《規定》監督威懾作用沒有發揮到位
現行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發布的,目的是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
這項規定明確了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干部的范圍、報告事項內容、不按規定報告的處理措施等內容,也提出“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指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幾年一直在做,但效果并不明顯,沒有達到制度安排的預期目的。“現在領導干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時候,愿意報就報,不愿意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打了折扣,還出現了虛假信息或缺斤短兩的信息。”辛鳴說。
“目前全國縣處級以上干部有幾十萬,這還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干部,廳局級干部也有幾萬人,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無疑是龐大的數據,真偽的甄別不容易,也難免會有水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
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向海外轉移財產,“裸官”貪腐……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貪污腐敗案件表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與威懾作用并沒有真正體現出來,亟待完善。
今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提出,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并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經啟動或實施了這項工作。
在率先開展抽查核實的浙江省武義縣,當地紀委對14項報告內容進行核實。從抽查核實結果看,37名抽查對象中有11人進行了重新申報,補報內容全部為房產遺漏,其中有10人漏報房產共14處。同時發現,一些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在自行申報有關房產問題上存在報告不實的情況。
窺一斑而知全豹。“從發現的問題看,要精確掌握領導干部個人情況,必須要有核查機制。對于不實申報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應被問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說。
抽查核實將使制度效力充分顯現
中組部發出的通知要求,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后備干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中央編譯局研究員何增科表示,這是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實質性舉措,抽查核實既有利于對虛假申報進行處理,提高懲治腐敗效率,也利于在早期發現問題,及時挽救一批干部。
“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如果出現假報、虛報、少報現象,當事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辛鳴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提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應當有申報、核查、公示三個環節,“如果只申報而不核查的話,申報就沒有多大意義,很多瞞報假報通過核查才能發現。”
抽查核實作為一種手段,將對領導干部形成威懾,使其放棄僥幸心理。“可以說,單純申報只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如果申報加核查,則可以發揮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發揮更大作用。”姜明安說。
目前,對于抽查核實的范圍、方法、結果運用等方面,還沒有出臺具體規定。但一些專家表示,抽查應在各級領導干部中全面展開。竹立家提出,“抽檢應以省市縣三級為主干核心,梯級選擇抽樣對象,重點是黨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級黨委的常委成員。”
還有專家建議,應當把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監督的范圍更大更廣,形成的震懾更具威力。
公開是接受監督的最有效方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中指出,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竹立家指出,推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公開要進一步明確公開的渠道和方式,讓我們的干部曝光在陽光下,接受到群眾和社會監督,這也是建立干群之間信任關系的重要基礎。
專家指出,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應由試點逐步走向制度化。“最理想的辦法是制定反腐敗法,這樣可以對整個反腐敗制度進行頂層設計,把零散于各種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并增加現行法律里沒有規定的制度,包括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姜明安說。他同時指出,現階段可以通過制訂專項法律來規范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說,一個嚴格意義上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公開制度,還必須具備法律懲罰的關鍵環節。“這項制度具有復雜性和敏感度,必須由試點開始逐步推廣并完善,建立中國特色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記者趙超 孫鐵翔 史競男)
新聞背景:領導干部須報告哪些個人事項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按照這一規定,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報告的內容共14項,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在時間上,要求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規定還提出,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評論:真抽嚴查方能去除“僥幸”
中組部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明確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報告紀律,提出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這一舉措進一步讓人們看到中央反腐倡廉的決心和態度,也將在領導干部的頭上高懸一把制度的利劍,杜絕他們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可能存在的僥幸心理。
一年多來,一系列新舉措將領導干部的權力逐漸關進制度的籠子。這次印發的通知,無疑是夯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建設性舉措。盡管是抽查核實,但每一個黨員干部都有被抽到的可能,這就讓領導干部在廉潔從政工作上,不敢和不再抱有僥幸心理,切實做到如實申報財產,報告個人事項。
但通知雖然印發了,要真正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也絕非一件容易之事。首先,要讓領導干部從思想上敲響警鐘,真正認識到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到僥幸心理要不得;其次,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固然令人鼓舞,但很多與之相關的規定也必須抓緊出臺,比如要在抽查內容界定、抽查結果公示等方面不斷推出新舉措,這樣才能真正讓抽查落到實處,起到震懾作用;再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真正像通知所說,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此次印發的通知,可以說是反腐倡廉的實質性探索,是回應群眾關切、維護群眾利益的積極舉措。但只有進一步健全相應制度,真“抽”真“查”動真格,才能真正在公眾中建立起對這項制度的信心,對領導干部形成威懾。(記者趙超 隋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