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去年初,根據單位工作安排,我們對群眾反映較多的某村惠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通過簽名筆跡對比發現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了一只偷吃強農惠農資金、損害群眾利益的“蒼蠅”。
到該村后,我們仔細查閱該村低保戶評選的有關資料,發現低保戶謝某的《低保戶評選單》上得票數符合條件,但該評選單上的投票人簽名筆跡很像出自同一人。
“這些簽字是怎么回事,為何這么多簽名的筆跡都一樣?”我們問村委會主任張某。
“可能是當時村民代表代簽的吧。”張某這樣回答。
“謝某是什么人,家住哪里?”我們追問。
“我也不知道,可能不住在村里吧。”張某聲音顫抖,有點緊張。
我們馬上到當地派出所查閱了謝某的身份信息情況,發現謝某竟是張某的妻子。
“按照國家政策,你的家庭能否領取低保補助資金?”
“不可以。”張某回答。
“根據我們的調查,你妻子謝某領取了國家低保,你解釋一下。”我們要求。
“這,嗯……”張某支支吾吾。在鐵的證據面前,張某承認了其妻子謝某在村民代表大會上未被評為低保人員,他后來在評選單上偽造投票人簽名,違規把其妻子謝某列為農村低保人員,累計騙取低保金7630元。根據我們的判斷,張某連低保金這一老百姓的救命錢都敢貪,其他惠農資金應該也會涉及。
“村集體的公益林補助資金是打到什么賬號上?”我們問。
“這筆資金一直是打到我的一卡通賬號上,我再取出來上繳村財務。”張某回答。
經查閱該村財務賬,發現張某在村集體公益林交款票據上將“2007年度公益林補助資金”更改為“2008年度公益林補助資金”,明顯有涂改痕跡,將“7”改為“8”。為什么要這樣改?通過查閱整個村務賬,發現張某通過涂改日期的方式,把2008年度村集體公益林補助款15072元占為己有。
通過比對筆跡,我們查明張某通過偽造簽字等方式虛報騙取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補貼3012.24元、騙取能繁母豬補貼1060元、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維修資金4375元、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5萬元、基層黨組織建設費1000元。
張某是一名貧困山區的村官,其涉案金額卻達4.7萬多元,可算是群眾深惡痛絕、在群眾身邊嗡嗡作響的“蒼蠅”。2014年3月,縣紀委常委會決定,對張某的違紀問題立案調查。因張某的行為已涉嫌犯罪,2014年5月,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4年10月,縣法院以犯貪污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隨后,縣紀委給予張某開除黨籍處分。
此案中,張某通過虛報、冒領方式騙取惠農資金,這些操作都留下了重要的證據——簽名筆跡。筆跡在此案的查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案的查處,也讓我深刻體會到,通過比對筆跡,查看是否存在不同人員的簽名筆跡相似、或者相同人員的簽名筆跡不同,從中發現矛盾之處,尋找案件線索,往往會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驚喜。調查中如能較好地利用筆跡傳遞的信息,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江西省興國縣紀委黃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