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 〔2015〕]3號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
《合肥市黨員干部廉潔自律預警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省部屬駐肥有關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
《合肥市黨員干部廉潔自律預警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
2015年1月15日
合肥市黨員干部廉潔自律預警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監督,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規定,結合我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員干部廉潔自律預警機制(以下簡稱預警機制)是對黨員干部涉嫌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有關問題,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提醒防范、動態監督、及時糾錯所采取的預警措施。
第三條下列情形屬于預警范圍:
(一)涉嫌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一般'問題;
(二)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出現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三)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需要引起單位和黨員干部重視并切實改進的問題;
(四)涉嫌違反黨紀政紀規定,但情節輕微、不需要進入案件檢查程序的問題;
(五)有必要實施預警的其他問題。
第四條實施預警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涉及市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干部,由市紀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涉及市委管理的副職領導干部,由市紀委分管負責人批準;
涉及縣(市)區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由縣(市)區紀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涉及開發區黨工委、市直機關黨委(黨組)管理的黨員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紀檢組織主要負責人批準;
涉及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管理的黨受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紀檢組織主要負責人批準;
涉及基層單位管理的黨員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紀檢組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五條實施預警實行分級管理:
涉及本級黨組織管理的正職領導干部,由本級紀檢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其他本教領導實施。
涉及本級黨組織管理的副職領導干部,由本級紀檢組織分管負責人或委托該黨員干部所在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實施。
涉及下級黨組織管理的黨員干部,由下級黨組織負責人或紀檢組織實施,情況特殊的,也可由上級紀檢組織預警實施部門直接實施。
涉及基層單位黨組織管理的黨員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紀檢組織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六條實施預警的主要方式為談話函詢、警示誡勉和責令糾錯。
談話函詢是對來信來訪、社會輿論、群眾意見等反映黨員干部涉嫌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有關問題,通過約談、函詢等方式,對反映問題的事實進行必要的了解和澄清。
警示誡勉是對黨員干部涉嫌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經談話函詢或初步調查證實構成輕微違規違紀,但不需要進入案件檢查程序的,通過警示誡勉及時進行糾偏。
責令糾錯是對黨員干部經警示誡勉而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錯誤行為,或調查證實已構成錯誤事實,但不需要進入案件檢查程序,責令其切實改正錯誤。
根據發現的錯誤情節,談話函詢、警示誡勉,責令糾錯可以依次分步實施,也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單獨實施。發現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列入案件檢查程序處理。
第七條實施談話函詢后,應根據下列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對反映問題失實的,及時予以了結。有必要消除影響的,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對反映問題屬實或部分屬實的,談話函詢對象應對存在的問題寫出整改報告,并進行整改。預警實施部門應跟蹤了解情況,督促整改。整改結束并達到要求的,及時予以了結。
(三)談話函詢后,對整改不力且群眾仍有反映、經調查屬實的,應轉為警示誡勉或責令糾錯。
第八條對警示誡勉對象,通過警示誡勉談話、發警示誡勉通知書等形式,警告其終止錯誤苗頭并切實整改。整改不力的,按照相關規定轉為責令糾錯或組織處理。
第九條對責令糾錯對象,通過糾錯誡勉談話、發責令糾錯通知書等形式,責令其限期糾正錯誤。錯誤沒有得到及時糾正的,可轉為立案調查或組織處理程序。責令糾錯情況應及時向組織部門和責令糾錯對象所在單位通報,并將結果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十條 實施預警的時限要求:
談話函詢、警示誡勉、責令糾錯的對象,應在實施預警后7日內向預警實施部門提交書面說明或整改報告。
實施預警部門一般應在3 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經過批準的可延長30日,最長不得超過6 0日,并在預警工作結束3 0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預警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市和縣(市)區紀委、監察局成立預警工作辦公室(設在紀委信訪室),負責本級預警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其他單位預警實施部門設在本單位的紀檢組織。
第十二條在實施預警中被反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拒絕就預警事項作出解釋說明的:
(三)拒絕接受批評教育或拒不落實整改意見的:
(四)對檢舉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其他干擾、阻礙實施預警工作的。
第十三條全市各級黨委、紀委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廉潔自律預警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督查,認真抓好工作落實。對開展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和已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委辦公廳2010年5月18日印發的《合肥市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預警機制暫行辦法》(廳〔2010〕98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