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落實,根據《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省轄市和省直單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市廳級領導干部的考核工作。
省屬高校、省屬企業的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由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分別委托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組織實施,按規定上報考核結果。
第三條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考核工作在省委領導下進行,每年開展一次,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可以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考核、市廳級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結合,也可以單獨組織考核。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四條對黨委(黨組)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選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風建設、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領導和支持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等。
第五條對紀委(紀檢組)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情況,包括:加強組織協調、維護黨的紀律、深化作風督查、嚴肅查辦案件、強化黨內監督、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等。
第六條對市廳級領導干部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其中:
(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主要包括:履行領導責任、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支持查辦案件、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
(二)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職責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分管職責、強化工作指導、加強教育管理、帶頭遵紀守法等。
(三)其他市廳級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等。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七條每年年初,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下發考核通知,明確考核的對象范圍、具體內容、方法步驟、評價標準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考核采取自查報告、部門評價、民意調查、集中考核等方法。
第九條自查報告。被考核地區和單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對照考核內容進行自查,分別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部門評價。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函請省紀委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巡視辦等對被考核地區和單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一并作出評價。
第十一條民意調查。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采用隨機抽樣和重點調查的方式,對被考核地區和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滿意度調查。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獨立、科學、公平、公正地開展調查。
第十二條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組,考核組組長由省委常委、省政府黨員副省長或者其他省級黨員領導同志擔任,成員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小組成員單位抽調。
考核組赴被考核地區和單位開展集中考核,主要工作包括:
(一)召開述廉述責大會,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分別作述廉述責報告。
(二)組織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民主測評。
(三)與部分干部群眾個別談話。
(四)查閱相關數據材料。
集中考核結束后,考核組以適當方式向被考核地區和單位反饋意見,重點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工作要求,并向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集中考核情況。
第十三條對市廳級領導干部的考核,采用書面述廉述責、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等方法,與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集中考核一并進行。
第四章考核結果評定
第十四條對被考核地區和單位的考核結果實行百分制量化。其中,部門評價占10分、民意調查占20分、集中考核占70分。
集中考核中,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得分占70%,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得分占30%。
第十五條市廳級領導干部的考核情況,由考核組在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的基礎上綜合形成。
第十六條部門評價、民意調查和集中考核民主測評分“優秀”“良好”“一般”“差”4個等次,折合百分制時分別對應95、80、65、50分值。
第十七條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初步評定意見,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審議后,提請省委常委會審定。
第五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被考核地區和單位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分析研究后,提請省委決定對其實行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
(一)因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突出問題受到省委通報批評的。
(二)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并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的。其中,對跨地區(單位)調動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原地區(單位)的,不否決調入地區(單位)。
(三)除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外,省轄市市級領導干部超過3人(含)、省直單位廳級領導干部超過2人(含)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并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的。其中,對跨地區(單位)調動的市廳級領導干部,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原地區(單位)的,不納入調入地區(單位)統計。
(四)被考核地區和單位出現系統性、塌方式腐敗的。
(五)集中考核民主測評中“一般”與“差”得票之和超過30%(含),經核實確存在問題的。
第十九條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并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第二十條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視情作如下處理:
(一)對受到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的被考核地區和單位,取消該地區、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應負領導責任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自作出“一票否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拔重用。
(二)對領導干部民主測評結果連續兩年在所在省轄市排名后3名、所在省直單位排名最后1名的,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或者上級黨委(黨組)負責人對其提醒談話。
(三)需要追究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或者主要負責人其他責任的,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主要負責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不因其職務或者工作變動免予追責。
(四)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考核紀律
第二十一條參與考核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考核紀律,嚴格執行考核規定,客觀反映考核情況,不得玩忽職守,不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與考核無關的要求。
參與考核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考核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被考核地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考核,如實提供和說明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干擾、妨礙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考核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市、縣(市、區)黨委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