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開展述廉述責和接受評議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以下地方各級黨委、鄉鎮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和省、市、縣直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
第三條上述同志作為述廉述責對象,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級黨委、紀委作書面述廉述責報告。
上一級紀委負責匯總述廉述責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同級黨委。
第四條述廉述責應當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情況作為主要內容,具體包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二)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嚴格按制度和程序辦事,選好用好干部的情況。
(三)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條”精神,反對和糾正“四風”,改進作風的情況。
(四)領導、督促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協調解決查辦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情況。
(五)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主動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當好廉潔從政表率情況。
(六)履責及廉潔從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每年按一定比例選擇述廉述責對象在上一級紀委全會上述廉述責,并接受紀委委員評議。根據需要可以在述廉述責和評議時安排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六條評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紀委提出評議對象人選,制定工作方案,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審定。
(二)會前準備。紀委提前通知評議對象做好接受評議準備;將評議對象的述廉述責報告匯總成冊,送達全體紀委委員,并征集提問問題;致函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組織、信訪、審計、巡視等相關部門,征求對述廉述責對象所在地區(單位)及個人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意見,作為評議參考。
(三)述廉述責。召開紀委全會,評議對象作述廉述責報告。
(四)現場評議。評議對象述廉述責報告結束后,紀委委員就有關問題提問,評議對象當場作答。
(五)民主測評。參加會議的紀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評議對象進行民主測評。
(六)反饋意見。紀委將測評結果及民主評議中反映的問題反饋給評議對象本人,評議對象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于15日內書面報紀委。相關部門督促整改到位。
(七)總結報告。評議會議結束后1個月內,紀委向同級黨委作出專題報告。
第七條述廉述責報告情況和測評結果記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對在述廉述責報告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整改的,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