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學校應征入伍大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省教育廳日前印發了《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學校應征入伍大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全日制高等學校應征入伍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保證征集在校大學生入伍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納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圍的省屬和國家駐皖全日制高等學校應征入伍大學生學籍,均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被批準入伍的在校大學生,入伍時已經修完規定課程或已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學校可準予畢業,發給其畢業證書,并予電子注冊。對未達到修業年限或尚不具備畢業條件的,可保留學籍至退出現役后一年內,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實際,按現行學籍管理規定,作肄業、結業等處理。
第四條 在校大學生入伍前,學校應盡可能安排他們參加本學期所學課程的考試,也可以根據其平時的學習情況,對本學期所學課程免試,直接確定成績和學分。在校大學生入伍后,學校可針對性的組織開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導有條件的入伍大學生自學原專業課程。入伍后的大學生,經部隊團級單位批準,可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確定學習進度。
第五條 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后一周內,學校須將本年度應征入伍學生基本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條 應征入伍大學生服役期滿退出現役的復學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辦理:
(一)一般應回原學校原專業復學。
(二)原就讀學校撤銷的,以及原就讀學校無同層次同等學歷相關專業的,經本人申請,由省教育廳安排轉入同層次同等學歷相關專業的高等學校復學。
(三)原就讀學校業經教育部或省政府批準進行調整、合并的,經本人申請,在調整、合并后的高等學校復學。
(四)原所學專業撤銷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安排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復學。
(五)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任選本校其它本科專業學習;原是專科生的可以免試升入本校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本科學習;屬獨立設置專科(高職)學校的專科生,由學校報省教育廳負責安排到省屬一般本科學校學習。
(六)退役復學的學生,學習年限按服役前后實際學習時間連續計算。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個學年。
第七條 退役復學學生專科升本科、本科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本科專業畢業后,可免試錄取到所學本科專業所屬學科門類中相關專業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由學校報省教育廳統籌安排。
第八條 退役復學的大學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關條件,所在學校在其復學期間應優先選拔他們為國防生。
第九條 在校大學生被批準入伍的,入伍前因家庭經濟困難欠繳學費的,由學校減免;入伍前已繳納學費的,被批準入伍后按實際在校時間收取,并清退多繳的部分。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按10個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條 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大學生,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其家庭經濟困難的,可由學校酌情予以減免。
第十一條 應征入伍大學生,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后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對榮立一次三等功獎勵的,復學后按不低于50%的標準減免學費;榮立兩次三等功或榮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復學后免交全部學費。
第十二條 應征入伍大學生,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退回,學校應準其復學;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或因部隊精簡整編中途退役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復學。
第十三條 應征入伍大學生在部隊服現役期間,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被勞動教養、判刑的,不予復學。
第十四條 退出現役后,不愿復學的大學生,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并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安置工作。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喪失自理能力,退出現役后不能復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