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與轉學暫行辦法》
為維護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與轉學管理,根據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
第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轉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確認,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相關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本科學生學習確有困難,要求轉入專科學習的;
(五)根據就業形勢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學校認為確實有必要調整少量學生專業的。
第三條 除停學保留學籍、休學期間或退學試讀的不予轉專業、轉學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也不得轉專業、轉學:
(一)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包括省級重點院校);
(二)由專科轉入本科或"專升本";
(三)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四)對口招生轉入統招,或雖同屬對口招生但入學考試科目不一致者;
(五)實行學年制的,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或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者;
(六)學科跨度較大者;
(七)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者;
(八)無正當理由者。
第四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按下列程序和辦法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系(部、院)提出申請。
(二)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經所在系(部、院)及擬轉入系(部、院)審核同意,由學校審批,報我廳備案。
(三)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我廳審批。
(四)本省高等學校學生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轉學的,須經轉出學校同意,連同轉入學校接收函件,報我廳審查同意,并由我廳與擬轉入學校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聯系,由該主管部門審批。
(五)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學生擬轉入本省高等學校學習的,須經轉出學校及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報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轉入學校報我廳審批。
(六)轉學批文應抄送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條 上報轉學材料時,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要求轉學的申請、有關證明材料、省(市)級招生錄取審批表、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包括學籍變動情況)、轉出學校及轉入學校的轉學意見(須注明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外省院校轉入的,還須提供所在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因有特長而要求轉學者,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因病要求轉學者,應出具由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
(四)因特殊困難要求轉學者,應提交足以說明情況的相關材料。
第六條 凡因轉學、轉專業需重讀的,重讀期間所需費用,由學生本人負擔。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一般應在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八條 學校應嚴格把好轉專業、轉學審查關,不得受理不符合本規定的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學生,學校不能批準、不得上報。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接受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教育的學生。研究生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高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教育廳高校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委印發的《安徽省普通高校學生轉系(專業)與轉學辦法》(教學[1998]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