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合肥學院對學位論文抄襲剽竊、
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院行政〔2013〕80號
各系部、院直各部門:
現將《合肥學院對學位論文抄襲剽竊、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合肥學院對學位論文抄襲剽竊、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辦法
合 肥 學 院
2013年4月24日
附件
合肥學院對學位論文抄襲剽竊、
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我院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制定本辦法。
一、宗旨與原則
(一)本辦法的宗旨是凈化學術環境,規范學術行為,提高學位論文質量,維護我院辦學聲譽,倡導實事求是、堅持真理、學風嚴謹的優良風氣。
(二)本辦法堅持程序規范、證據確鑿、處分恰當,切實保障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對抄襲剽竊、弄虛作假行為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文化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抄襲是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學位論文應為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進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經發表或撰寫的作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學位論文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行為:
(一)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的成果;
(二)改變成果的類型將他人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成果;不改變成果的類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并改變成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成果;
(三)使用他人受保護的觀點構成自己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將他人受保護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術論文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
(四)在學位論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
(五)引用部分超過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個長篇非詩詞類成果,總字數超過一萬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總量超過本人論文總字數的十分之一;
(六)引用他人受保護的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不加注釋說明出處;
(七)兩篇學位論文內容雷同,達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
(八)由他人代替撰寫論文。
三、認定機構及程序
(一)認定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統籌負責全校各級各類學位論文抄襲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各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系本科生、研究生學位論文抄襲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教務處負責在校本科生學位論文抄襲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科技處負責在校研究生學位論文抄襲工作的組織與管理;成人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和自學考試學生學位論文抄襲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通過論文抽樣檢查、專家評審、論文答辯、他人舉報等方式發現抄襲行為。
(二)認定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認定該學位論文抄襲或弄虛作假:
①在預答辯或答辯階段,答辯委員會認定抄襲;
②在論文評審階段,外審專家認定抄襲;
③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術委員會認定抄襲。
2、根據校內論文抽查審核或者他人舉報提供的論文具有抄襲或弄虛作假嫌疑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論文是否存在抄襲、弄虛作假以及程度進行認定。
3、填寫《對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的學位論文的認定及處理意見書》。
4、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認定結果和處理決定在形成后五日內書面通知學位申請人所在系,并由相關系書面告知學位申請人。
5、學位申請人如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疑義,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填寫《學位論文復審申請表》,逾期不予受理。
四、對抄襲剽竊、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
(一)情節輕微(學士學位論文抄襲字數不超過正文的15%、碩士學位論文抄襲字數不超過正文的10%),責令作者對論文進行修改,經專家組重新審查合格后,準允其參加論文答辯,未通過審查者,答辯至少延期半年。
(二)情節較嚴重(學士學位論文抄襲字數占正文的15%--25%、碩士學位論文抄襲字數占正文的10%--15%),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襲認定的第五條、第七條,答辯至少延期一年。
(三)情節嚴重(學士學位論文抄襲字數超過正文的25%、碩士學位論文抄襲字數超過正文的15%),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襲認定的第三條、第八條的,取消作者學位申請資格。
(四)因抄襲被責令延期答辯的,在第二次申請過程中,再次有抄襲行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五)已授予學位人員學位論文存在抄襲剽竊、弄虛作假行為,情節嚴重的,學校將通報所在系,取消已授予學位人員學位,追回學位證書,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一)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負有對所指導的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直接教育責任與義務,對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應及時發現并加以制止。對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的學位論文,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①如論文作者為本科生,指導教師按教學事故處理。②如論文作者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按教學事故處理的同事還給予其黃牌警告;如該導師所指導的研究生中發現有第二例抄襲現象的,取消其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二)各系負有對學生和指導教師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教育責任和義務,并承擔學位論文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的審查與管理工作。對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的學位論文,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實行問責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在學位論文撰寫及公開發表過程中,對于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