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勤工助學工作,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確保我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健康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勞動觀念和自強自立精神,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 21 號令)、《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 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14 號)及《合肥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院行政〔2017〕114 號),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以自立成才為目的,多層次、全方位的有償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條 勤工助學——勤工是手段,助學是目的。通過勤工助學活動幫助學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和觀念,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自己的勞動所得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且學有余力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均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院和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不得參加傳銷等國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條 學生私自參加院外勤工助學活動,學院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 學院設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服務與協調。
第七條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全院勤工助學管理中有以下職責:
(一)根據需求,選拔、培訓、安排學生參加各類勤工助學活動。
(二)負責勤工助學基金的籌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學酬金的發放。
(三)實施其它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八條 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許可,不得在院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九條 申請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德優良;
(二)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三)服從管理,工作負責;
(四)身心健康,團結協作。
第十條 勤工助學活動采取推薦上崗和競聘上崗兩種形式確定上崗人選,具體根據崗位性質而定。勤工助學崗位人員的錄用,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申請學生的困難程度和實際表現。
第四章 崗位設置與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院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原則
(一)不能替代院內教職工的本職工作;
(二)不能與學生學習時間發生沖突;
(三)學生力所能及;
(四)具備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崗位按崗位設置
(一)輔導員助理崗位:輔助相關老師完成日常行政工作、做好學生管理相關工作等。
(二)行政助理:負責相關辦公室的值班以及日常行政工作等。
(三)實驗室助理崗位:協助實驗室老師完成相關實驗室工作,做好實驗室的管理以及相關安全工作等。
(四)學生事務助理:協助辦公室老師幫助前來處理事項的同學解決問題。
(五)極特殊情況下學院會設置個別臨時勤工助學崗位,詳見今日校園。
第十三條 申請時間和程序
(一)每學年初,校資助中心發布相關規章,確定本學期學院勤工助學崗位具體數量。
(二)學院在今日校園發布崗位及相關要求。
(三)學生根據自己情況登錄今日校園選擇并申請相關崗位。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應限于假期和課余時間,不得以參加勤工助學為由缺勤,影響正常教學及集體活動。學生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專業學習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有權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勤工助學學生須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按時到崗。工作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離崗。若出現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行為,用人單位視情節輕重,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辭退。出現不按要求違規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責任由上崗學生承擔。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學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崗,須事先向用人單位請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學活動,需提前兩周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單位及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以便作相應調整;對于擅自離崗學生,扣發當月工資,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學申請。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保護學生勤工助學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為勤工助學學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條件和環境,不得要求學生從事不適合學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為借口從事任何形式的違法活動。
第六章 考核與酬金發放
第十八條 用人崗位負責人應本著培養、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及素質為目標,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管理與考核,定期(按月)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并將檢查、考勤情況報入勤工儉學負責人處。
第十九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20個工時的酬金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校內臨時崗位按具體工時計酬。學生勤工助學工時計酬標準原則上按每小時12元人民幣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