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研究生教育,優化高層次人才培養環境,進一步發揮研究生在科研、教學、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提高研究生綜合素質,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教育部關于做好研究生擔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學生輔導員工作的意見》(教研〔2014〕6號)和《安徽省教育廳關于推進高校實施研究生“三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皖教秘科〔2014〕1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學校實施科研助理(簡稱“助研”)、教學助理(簡稱“助教”)和管理助理(簡稱“助管”)崗位(以下簡稱“三助”)崗位資助工作,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三助”工作應遵循按需設崗、自愿申請、擇優聘用、定期考核原則。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三條 助研是指研究生參與導師的課題研究,協助開展科學實驗、技術研發設計、社會調查等工作,具體內容和工作量由研究生導師或課題組負責人確定。
第四條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擔課程教學的輔助工作,協助教師開展批改作業、實驗指導、輔導答疑等工作,具體內容、工作量和工作要求由設崗單位確定。
第五條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擔學校黨務和行政等管理部門的輔助管理工作,其中針對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輔助管理工作設置實驗室助理,助管崗位的具體內容和工作要求由設崗單位確定。
第三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聘期為一學期。
第七條 助研崗位,由導師根據研究生所承擔科研和相關工作任務提出崗位需要,經研究生培養單位審核,報送研究生處審核同意后設置。
第八條 助教崗位,由各教學單位和實驗室(中心)提供,具體工作職責和工作量按設崗單位的要求確定。原則上研究生只能承擔低于本人學歷層次的輔助教學工作由各教學單位根據教學工作需要提出崗位需求,經教務處審核并會商研究生處同意后設置。
第九條 助管崗位,由各單位根據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崗位需求,經研究生處備案后設置。其中,實驗室助管崗位,須實驗室申請,學院審核,研究生處審批后設置。
第四章 崗位申請條件
第十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的招聘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
第十一條 參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須政治思想優良,責任心強,學習上進,學有余力。助管崗位主要面向一年級研究生,原則上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崗位主要面向二、三年級研究生。
第十二條 在讀期間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行政處分或上學期課程考試成績不合格的研究生,在處分期不得申請三助崗位。
第十三條 “三助”崗位聘任工作一般應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完成(助研崗位可根據情況靈活掌握)。
第五章 聘用與考核
第十四條 每學期初,助研崗位由研究生向導師或相關課題組申請,學院備案。助教和助管崗位由研究生處根據各單位需求統一發布招聘信息,進行公開招聘。研究生助教和助管崗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或更換,由設崗單位提出,報研究生處備案。“三助”研究生上崗前,聘用單位須對其進行崗前培訓,明確其崗位職責、崗位任務和安全須知。
第十五條 “三助”崗位可設置崗位目標,承擔“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每周須保證相應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月20個小時。用人單位在每學期末須認真對受聘研究生進行考核。考核嚴格按照設崗要求,對照“三助”崗位職責,依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助研崗位考核根據研究生科研工作態度、成果產出情況和工作量等,由導師或課題組給予評定。助教和助管崗位考核根據研究生的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和工作量等,由設崗單位評定。助教崗位考核要充分發揮指導教師、任課教師在崗位考核中的作用。考核的結果應作為下次參與“三助”崗位選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在“三助”工作期間受到行政處分或法律處罰的研究生取消其“三助”資格,對不能勝任或不宜繼續擔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因工作量不夠、工作不認真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者,設崗單位可根據情況扣發部分或全部數額的“三助”崗位津貼。
第六章 經費與管理
第十八條 研究生“三助”經費主要來源是研究生培養經費、導師課題經費或其他課題組科研經費等。提供助研崗位的導師或其他課題組應先填寫《合肥大學研究生助研崗位設置申報表》,導師或課題組負責人必須簽字,并注明提供經費的額度和財務代碼,確保經費及時到位。
第十九條崗位津貼標準:
助研崗位:理工科研究生300-500元/月,此項經費由提供崗位的導師或課題組支付;
助教崗位:300元/月,此項經費從研究生培養經費中列支;
助管崗位:300元/月,此項經費從研究生培養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三助”津貼按研究生實際參加工作時間計算。助教、助管一般在每學期末由用人單位填寫發放表,負責人審核,經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匯總審核后報學校審批,由財務處統一發放,一學期發放一次。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三助”津貼需如實進行發放,一旦發現違規套取學生三助津貼的情況,查實后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導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學院碩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實施辦法》(院行政〔2021〕4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合肥大學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