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學院設計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為規范勤工助學工作,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確保我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健康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勞動觀念和自強自立精神,根據《合肥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院行政〔2017〕114號),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勤工助學,通過自己的勞動,促進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以鍛煉能力,提高素質,增長才干,并取得一定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堅持“培養能力、提高素質、緩解經濟困難”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定,維護校園秩序,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進行。
第三條 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且學有余力的學生均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院和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不得參加傳銷等國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條 學生私自參加院外勤工助學活動,學院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1.遵紀守法,品德優良;
2.學習認真,成績合格;
3.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4.服從管理,工作負責;
5.身心健康,團結協作。
(二)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學有余力。
(三)履行與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人單位或個人達成的協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勤工助學活動采取學生申請、學院推薦上崗形式確定上崗人選,具體根據崗位性質而定。勤工助學崗位人員的錄用,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申請學生的困難程度和實際表現。
第八條 條件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須向設計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合肥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再由設計學院進行審核、登記、建檔,并根據學生表現情況及學校下撥的勤工助學名額,確定上崗學生名單,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第九條 學生經設計學院推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方可錄用并在規定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上崗。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條 設計學院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原則
(一)不能替代院內教職工的本職工作。
(二)不能與學生學習時間發生沖突。
(三)學生力所能及。
(四)具備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按崗位類別分為固定崗和臨時崗兩種。固定崗是指相對穩定、時間較長(一個學期以上)的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崗是指時間較短、具有臨時性、突擊性的勤工助學崗位(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應限于假期和課余時間,不得以參加勤工助學為由缺勤,影響正常教學及集體活動。學生因勤工助學影響專業學習者,我院可調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學工作。
第十三條 我院根據崗位要求,結合每個上崗學生的具體情況,確定其上崗工作時間。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時間每月不超過20個小時,酬金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為了給更多學生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原則上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一人一崗,不允許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工作,對于擅自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學生只按一個崗位給子酬金。
第十五條 勤工助學學生須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按時到崗。工作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離崗。若出現違反規定的行為,院里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辭退,出現不按要求違規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責任由上崗學生承擔。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和老師應本著培養、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及素質為目標,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管理與考核,定期(按月)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并將檢查、考勤情況如實填入《設計學院勤工助學崗位工作考核表》,作為核定發放勤工助學酬金的依據。
第十七條 學生考核不合格的,當月獲60%的報酬,如一學期內兩次月考不合格,則取消其上崗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設計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設計學院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