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修訂)
校行政〔2024〕12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學生潛力,促進學生個性和特長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上級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學校在教學資源允許條件下宏觀調控轉專業人數。
(三)原則上面向全日制在籍普通本科一、二年級學生,非一年級學生轉專業須編入一年級。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只能調整一次專業。
第二章 轉專業條件
第三條 遵紀守法,遵守規章制度,具備良好思想政治素質,在校期間未受處分或處分已解除的學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轉專業:
(一)對某一專業確有專長和興趣,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特長和調動其學習積極性的學生。
(二)因疾病等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經縣級二甲以上醫院出具證明,身體條件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
(三)因招生等政策變化,保留入學資格、復學等原就讀專業調整的學生。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在符合國家文件要求的原則下,學校應優先考慮。其中休學創業復學的學生轉專業,需提供休學創業相關證明材料、與轉入專業相關的業績證明材料;退役后復學的學生轉專業,需提供退役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在校學習未滿一個學期的學生。
(二)當年招生章程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
(三)應予退學的學生。
(四)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五)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學生。
(六)以專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學生。
(七)無正當轉專業理由的學生。
(八)上級相關文件規定不予轉專業的學生。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申請轉專業受限:
(一)中外合作辦學和非中外合作辦學不能專業互轉。
(二)藝術類專業學生申請轉專業僅限轉入藝術類專業。非藝術類專業學生不得轉入藝術類專業。
(三)不同高考類別(文史/歷史組、理工/物理組、藝術等)之間不得互轉。
(四)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體檢標準。
第三章 轉專業程序
第六條 轉專業每學年辦理一次,時間為每學年第二學期初。轉專業申請須由學生本人以書面形式自愿提出。
第七條 學院于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根據培養條件和學生需求,確定各專業轉入計劃及考核方式,制定學院轉專業工作方案。教務處進行審核后統一公布學校轉專業工作方案。
第八條 根據學校轉專業工作方案,學生填寫合肥大學轉專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學生所在學院應與學生充分溝通,確認轉專業條件,所在學院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向擬轉入學院遞交申請材料(申請表、加蓋原所在學院公章的學生成績表等)。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只能填報一個專業(類)志愿,如同時填報多個專業(類)志愿,則視為無效申請。
第九條 接收學院在接到學生轉專業申請后,須對相關學生進行資格審核(成績、轉專業條件等),材料審核通過后,經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統一提交至教務處復核。
第十條 教務處會同各學院組織轉專業考核后,匯總各學院擬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復核材料:
(一)原則上學院考核包括筆試和面試兩個環節。筆試重點考核學生專業基礎素質等;面試主要考察學生對擬轉入專業領域的掌握程度、專業基礎和綜合素質及已修課程學習情況等。同時在學院紀委監督下進行,考核結果在學院網站上公示5日,期滿無異議的,報送教務處審核。
(二)申請學生原則上在教學計劃內所有課程(模塊)初次考核成績需全部合格;具備轉專業資格人數不超過專業接收人數的,學院可以只安排面試。
第十一條 根據考核結果,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在教務處網站上公示5日,期滿無異議的,報校長辦公會審批,由學校行文。
第十二條 各學院需在轉專業文件發布3日內為轉專業學生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到轉入學院報到,按轉入專業有關要求進行選課。
第十三條 學生逾期未報到的,或在報到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經查實學生申請轉專業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轉專業資格,并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學籍、成績管理及畢業
第十四條 轉入學生原則上應插班就讀。學院及時安排學生班級并報教務處,教務處根據轉入學生編班審核結果,及時在學籍管理平臺上處理轉專業學生學籍異動信息。
第十五條 擬轉出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第一學期的學習及考核。若出現考試作弊、違紀、曠考和考試不及格等情況,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后,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經轉入學院確認并報教務處審核后,予以承認;不符合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可視為任選課或公選課成績記載,如視為公選課的應按門次認定,學分按照公選課學分計。
第十七條 專業調整的學生必須按照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模塊)并達到畢業要求的學分才能畢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轉專業學生學費按轉入專業標準收取,轉入前學生學費按原專業標準收取。
第十九條 轉專業學生轉入前已領教材不予退還,轉入第一學期教材自行調劑,對缺口量較大的教材,學院可以集體征訂。
第二十條 財務處、學生處等職能部門根據學校文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24級本科生開始執行,原文件《合肥學院普通本科學生調整專業實施辦法》(院行政〔2017〕204號)執行到期后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