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縱向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更好推動學校科研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19號)、《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號)、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科技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審計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省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皖教科〔201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各部委、地方、行業等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類縱向競爭性科研項目,學校作為合作單位參加的由其他單位牽頭申報的縱向科研項目以及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縱向科研項目。
第三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依托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依托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績效支出不作為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第二章間接費用的核定比例
第四條 項目發布單位經費管理辦法中對間接費用的核定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核定;無明確規定的,結合不同學科特點按以下標準進行核定。
對于項目負責人編制的項目預算表中的間接費用,不超出上述規定范疇的,其間接費用的核定以其預算表為準。
第三章間接費用支出
第五條 間接費用的支出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費用,科研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第六條學校對縱向項目經費到位經費的5%(其中學校3%,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2%)提取科研管理費,科研管理費由項目間接費用列支;對于項目負責人編制的項目預算表中的間接費用,不足以列支科研管理費的,學校從項目經費的其他部分提取管理費;項目發布單位經費管理辦法中對科研管理費有明確規定的,學校將依據其規定提取管理費。
第七條 績效支出為間接費用扣除科研管理費后的間接費用部分。績效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組成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貢獻大小,統籌安排、分批發放。
第八條 績效支出1萬元以下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審批;1萬元以上(含1萬元,下同),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初審,并報分管校長審批。
項目負責人是單位行政負責人,其經手的績效支出,1萬元以下由科技處負責人審批;1萬元以上,由科技處負責人初審,并報分管校長審批。
清單蓋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公章。
第四章間接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間接費用應按照規定的資金開支范圍和比例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條對于間接費用的使用管理存在弄虛作假等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院行政〔2016〕310號)廢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若與上級部門新下達的文件不符,以上級文件為準。
合肥學院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