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學校科研工作的發展,鼓勵教師多出高質量、有影響的科研成果,同時建立科學有效的科研項目與成果登記、激勵機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項目與成果登記
第一條 登記程序
項目與成果登記由系(部)、校直各部門每年統一登記匯總,并將原件及復印件集中報送校科技處,由校科技處對各類項目與成果進行統計、核實,并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成果進行獎勵。
第二條 登記范圍
以我校人員為主要完成人的項目與成果,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本辦法的登記范圍:
1、三類以上(含三類)縱向科研項目和各類橫向科研項目;
2、國內外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
3、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學術專著、譯著;
4、獲得授權的職務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
5、被采納的國家、行業標準;
6、推廣與應用的科研成果;
7、各級、各類政府級科研成果及科研成果獎。
第二章 項目與成果獎勵
第三條 項目獎勵范圍及標準
二類以上(含二類)自然科學縱向科研項目,按項目到賬經費的10%給予獎勵,對購買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部分再予以購買經費的20%獎勵;三類縱向科研項目按項目到賬經費的5%給予獎勵;對購買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部分再予以購買經費的15%獎勵。以上獎勵在項目經費到賬后、科研儀器設備招標后分別獎勵50%,剩余50%獎勵在項目按期結題后下發。
二類以上(含二類)社會科學縱向科研項目,按項目到賬經費的20%給予獎勵;三類縱向科研項目按項目到賬經費的10%給予獎勵。以上獎勵在項目經費到賬后獎勵50%,剩余50%獎勵在項目按期結題后下發。
各類橫向科研項目,按到賬經費(扣除外協費)的15%給予獎勵。
合作研究項目轉出的科研經費部分不予獎勵;立項指標下達到學校,或由學校組織評審的各類科研項目不予獎勵。
第四條 成果獎勵范圍及標準
(一)學術論文獎勵標準
1、在《SCIENCE》和《NATURE》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20萬元。
2、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被SCI一區(SCI分區以中國科學院分區目錄為準)檢索每篇獎勵3萬元、SCI二區檢索每篇獎勵0.5萬元、SCI三區檢索每篇獎勵0.2萬元。
SCI四區、EI、A&HCI、MEDLINE檢索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0.1萬元。
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被SSCI檢索;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上發表的學術論文,被《新華文摘》全文收錄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2萬元。
會議論文被SCI、SSCI、EI檢索的,每篇獎勵0.05萬元。同一作者在同次會議發表多篇的僅獎勵1篇,同一作者每年度最多獎勵2篇會議檢索論文。
3、在《中國科學引文索引》(CSCD)、《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刊源上發表的學術論文,被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的學術論文,在《人民日報》(理論版)、《光明日報》(理論版)發表的文章;每篇獎勵0.08萬元。
4、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擴展版)、《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擴展版)刊源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0.03萬元。
5、在其他學術期刊發表的學術論文,不予獎勵。
以我校人員為第一完成人,合肥學院為第一完成單位的學術論文,按上述獎勵標準獎勵。
以我校人員為第一完成人,合肥學院為第二完成單位的學術論文,按相應獎勵標準的50%予以獎勵。
通訊作者(系論文第一作者的導師)與第一作者等同對待。
(二)著作獎勵標準
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學術性專著、譯著,每萬字一次性獎勵0.03萬元。
以我校人員為第一完成人,合肥學院為第一完成單位的著作,按上述獎勵標準獎勵。
(三)獲授權專利、軟件著作權獎勵標準
1、獲職務發明專利,每項獎勵0.5萬元。
2、獲職務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每項獎勵0.08萬元。
以我校人員為第一完成人,合肥學院為第一完成單位的專利等,按上述獎勵標準獎勵。
(四)制定國家、行業標準獎勵標準
1、主持制定國家級標準,每項獎勵2萬元;參與國家級標準制定,每項獎勵0.5萬。
2、主持制定行業標準,每項獎勵0.8萬元;參與行業標準制定,每項獎勵0.3萬元。
以我校人員為第一完成人,合肥學院為第一完成單位的國家、行業標準,按上述獎勵標準獎勵。
(五)科研成果推廣與應用
職務發明專利,若實現專利成果轉化,根據實際轉化金額的10%獎勵;咨詢、研究報告等被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采用,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按不同影響力給予0.2至0.5萬元獎勵。
以我校人員為第一完成人,合肥學院為第一完成單位的,按上述獎勵標準獎勵。
(六)獲政府獎的科研成果獎勵標準
1、國家級政府獎:一等獎100萬元,二等獎60萬元。
2、省部級政府獎:一等獎20萬元, 二等獎 10萬元, 三等獎5萬元。
3、地市級政府獎:一等獎0.8萬元,二等獎0.4萬元,三等獎0.1萬元。
合肥學院為非第一完成單位,按以上標準對科研團隊予以獎勵;合肥學院為第一完成單位,按以上標準的150%對科研團隊予以獎勵。
以上同一獎項,只就最高獲獎排名進行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五條 以上登記的學術論文必須在具有“CN”、“ISSN”刊號的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專著、譯著必須是有“ISBN”書號的正式出版物。
第六條 成果第一作者已調離學校、辭職或未經學校批準出國出境未歸者不予獎勵。
第七條 同一成果只就高獎勵一次。專著、譯著再版不予重復獎勵。
第八條 本獎勵辦法未涉及事宜,提交學校審定。
第九條 項目與成果獎勵發放到獲獎個人,由獲獎人按照規定完稅。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合肥學院科研項目與成果登記及獎勵辦法》(院行政[2016]313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部門新下達的文件不符,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合肥學院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