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財教〔2019〕839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科技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進一步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實施細則的通知》(皖政〔2018〕108號)、《安徽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進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的通知》(皖科政〔2019〕18號)的要求,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現就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省科技重大專項、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等三項科研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修訂補充通知如下。
1.簡化預算編制要求。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簡化省科技重大專項、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預算測算說明,除設備費外,其他開支科目不需提供明細。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5%的,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15%的,按照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分類提供必要的測算依據,無需對每次會議、差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編制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預算時,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
2.擴大承擔單位預算調劑權限。專項資金直接費用中設備費預算總額一般不予調增,確需調增的應報省科技廳審批;設備費預算總額調減、設備費內部預算結構調整、擬購置設備的明細發生變化的,以及其他科目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以外科目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決定。省科技重大專項、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項目中直接費用除設備費以外科目實行分類總額控制,其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四個科目在實施中按一類管理;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其他支出等四個科目在實施中按一類管理。兩類之間的預算調劑應履行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同一類預算額度內,項目承擔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或授權課題負責人自行調劑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預算調劑手續;相關管理制度作為科研項目預算執行、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3.加強結余資金統籌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一次性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單位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結余資金未用完的,按規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過驗收、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原渠道收回。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加強結余資金統籌管理,在內部管理辦法中明確具體統籌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
4.改革資金撥付方式。專項資金由省科技廳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并自主規范使用。
5.強化項目承擔單位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主體責任,結合單位實際,修訂完善內部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任務書的承諾,做好組織實施和支撐服務;省屬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據科研工作的特點,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標準報銷相關費用,進一步簡化優化報銷管理,建立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報銷管理機制;加強單位內部政策宣傳與培訓,強化科研人員責任和誠信意識,對違背承諾與誠信要求的,加強責任追究,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6.做好政策銜接。對于執行周期結束且已開展結題驗收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政策執行;項目執行周期結束但尚未開展結題驗收以及仍在執行中的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150號)、《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151號)、《安徽省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152號)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