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財務驗收工作,保證財務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范性,根據《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6〕73號)、《關于整合優化省級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科財〔2016〕39號)、《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修訂)》(科計〔2017〕45號)及相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納入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省科技重大專項、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等公開競爭研發項目應實施財務驗收。
第三條財務驗收是項目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驗收以國家和省相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批復的項目預算為依據,旨在客觀評價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使用的總體情況,進一步促進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財務驗收的資金范圍為納入省科技計劃項目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包括省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含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等)。
第五條財務驗收工作經費從科技管理專項工作經費中列支,開支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金額,采取不同形式的財務驗收。
(一)獲得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下同)的科技計劃項目,由財務管理職能處室根據項目主管處室報送的財務驗收項目申請情況,定期發布通知,按項目類別、領域等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財務驗收。專家組由5-7人組成,應包括財務專家(不少于3人)、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由財務專家擔任驗收組組長。
(二)獲得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200萬元以下的科技計劃項目,由項目主管處室按項目類別、領域等,采取與項目驗收合并的方式進行財務驗收。其中,省級財政資助30萬元(含30萬元,下同)至200萬元之間的項目財務驗收,財務專家參加人數不少于2人;省級財政資助30萬元以下的項目財務驗收,財務專家參加人數不少于1人。
第七條財務管理職能處室或項目主管處室從省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遴選財務驗收專家,并組織對專家進行培訓。遴選專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專家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出書面承諾。
第八條財務驗收專家、受托第三方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財務驗收工作,專家應依據財務驗收內容、驗收指標等出具財務驗收意見。
第三章 財務驗收方式和內容
第九條財務驗收采取現場驗收、非現場驗收或兩者相結合等方式,財務管理職能處室或項目主管處室可以視情況確定驗收方式。
(一)現場驗收:主要是通過深入項目承擔單位現場,查驗會計憑證和相關財務資料、現場聽取有關匯報等,形成項目財務驗收意見。
(二)非現場驗收:主要是通過非現場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咨詢等形式進行財務驗收,形成項目財務驗收意見。
第十條財務驗收的主要內容有:財務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會計核算和財務支出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資產管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在財務驗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
(七)虛假承諾、單位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二條財務驗收評價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依據規定的驗收內容、驗收指標及相應評價標準和分值(財務驗收指標詳見附件1),形成財務驗收綜合得分,同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章 財務驗收程序和結論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任務完成后,在認真清理帳目、編制項目財務收支執行報告等基礎上,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室提交項目驗收、財務驗收材料。對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200萬元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財務驗收,由項目主管處室轉交財務管理職能處室組織開展財務驗收。
第十四條財務驗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任務合同書和其他有關批復文件;
(二)項目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格式見附件2);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額度,項目承擔單位除了提交上述財務驗收材料外,還需提供:
(一)省級財政資助3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二)省級財政資助3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的財務收支決算報告。
項目承擔單位對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財務管理職能處室或項目主管處室對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后,組織專家開展財務驗收。在認真學習領會有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項目相關情況基礎上,財務驗收專家獨立填寫提交財務驗收專家意見(詳見附件3)。經專家組集中討論通過并簽名確認后,匯總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財務驗收結論分為“通過財務驗收”、“整改后重新財務驗收”和“不通過財務驗收”三種。
項目綜合得分總分值為100分,綜合得分高于80分為“通過財務驗收”;綜合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為“不通過財務驗收”或“整改后重新財務驗收”。
第十七條財務驗收結論應及時反饋項目承擔單位。不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驗收。對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接到財務驗收結論后一個月內,按照驗收結論的要求整改完畢,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省科技廳重新進行財務驗收,一個項目僅有一次整改機會。整改到位的財務驗收結論為“整改后通過財務驗收”,整改不到位的財務驗收結論為“不通過財務驗收”。
第十八條項目通過驗收后一個月內,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辦理完畢財務結賬手續。項目資金如有結余,應當按照相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省科技廳應建立對委托第三方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專家、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等在財務驗收活動中的信用記錄和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對財務驗收工作的有效監督。
第二十條在項目驗收工作中,上述相關各方單位和個人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財務驗收工作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等公開競爭研發項目的財務驗收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財務驗收指標
2. 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
3.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財務驗收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