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產學研育人平臺是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就業、合作發展”的重要平臺,是學校組織人才培養和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圍繞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滿足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需要,提升校企創新能力和競爭實力。為加強管理,進一步發揮校企共建產學研育人平臺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學校各單位與企業共建的研發與應用類育人平臺,包括實驗室、工程中心、實體公司、協同中心等。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三條 合作共建育人平臺的企業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有著良好業績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較高合作誠信度。
第四條 校企共建育人平臺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需求;
(二)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和先進的設備條件;
(三)具有持續提供產業先進技術及信息的能力;
(四)能夠提供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教學、研發和應用平臺。
第五條 不適宜建設的校企共建育人平臺范圍
(一)擬建設的校企共建育人平臺中含有國家或行業協會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工藝、技術;
(二)單純進行與應用型人才培養、科技研發無關的商業性生產經營;
(三)占有的學校資源量與其產學研項目效益明顯不相一致。
第六條 平臺校內合作單位在簽署合作協議前,要對合作企業進行詳細調研,并將調研報告送交服務地方與合作交流辦公室(以下簡稱服地辦)審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條 凡批準立項的校企共建育人平臺,均應簽訂合作合同(或協議),平臺校內合作單位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學校可參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并納入合同(或協議)范圍,具體內容以合同(或協議)規定為準。
第八條 合同基本內容
校企共建育人平臺合作合同(或協議)中不得承諾超過學校規定的條件。應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校企共建育人平臺名稱和合作范圍、目的和目標;
(二)合作方式和合作具體內容;
(三)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如合作成立實體公司,需明確公司章程學校只承擔出資額度相當的法律責任;
(四)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合作企業投入方式和投入裝備、技術的明細清單;
(六)平臺占有學校資源(房屋資源、設備資源、動力資源、人力資源等)的明細清單;
(七)基本設施配套和運行成本的承擔方和承擔責任;
(八)平臺開放服務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財務管理;
(九)合作取得成果的產權歸屬及保密條款;
(十)合同終止條件及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合同期限
合同(或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伍年。合同完成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續簽。
第十條 合同審定和簽訂
校企合作成立實體公司時,由服地辦組織格式審查,經學校法律顧問審核,報學校主要領導審閱,并報校長辦公會批準。校企共建其它育人平臺合同(或協議)由服地辦組織審核,由學校主要領導審定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校企共建育人平臺合同(或協議)簽署生效之后須將一份原件報服地辦備案存檔。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校企共建育人平臺由服地辦負責實施,歸口管理。
其職責是:
(一)負責平臺的立項管理;
(二)負責平臺的合同(或協議)審核和管理;
(三)負責組織平臺周期評估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平臺終止時的審計、資產清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平臺校內合作單位負責平臺日常管理、建設和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
校企共建育人平臺建設期間,平臺校內合作單位應明確固定資產權屬,并列出儀器設備明細清單,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審核。
屬合同(或協議)規定或企業書面承諾出資購買或贈予學校的儀器設備,應辦理捐贈手續入賬。
合作項目自然終止或違約終止,平臺校內合作單位不得擅自處理資產,應按合同規定確定歸屬,以免發生資產糾紛。按合同屬于學校固定資產(包括捐贈儀器設備)的均應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業處置;按合同屬于合作企業的資產,應按明細清單清點后,由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收回,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五條 投入資金與合作研發課題管理
企業以資金形式投入的建設經費納入學校經費范疇,由校內相關單位進行管理和分配,學校不做提成。其經費支出中,主要用于購置設備、儀器、軟件、資料和實驗環境改造等。屬于招投標范疇的大型儀器、設備、裝置應采用招投標方式進行。
若企業投入共建育人平臺資金中含有課題研發任務,應簽訂相應的技術合同,明確研發課題內容、研究經費數額、課題時間、課題負責人等,納入委托類科研項目管理范圍,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
凡校企共建育人平臺在合作過程中獲得的成果(包括發表論文、著作、專利等),均應署合作各方名稱、共同所有,并納入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益。
第十七條 財務管理
學校在校企共建育人平臺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均應建賬立目,單獨收支和核算。未經批準,一次性投入和運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能源費和其他管理、服務支出)不得占用其他專項資金。開放服務收入中學校的收益部分應按財務規定執行,不得體外循環或私設小金庫。合作共建的實體公司按照企業法等相關法律獨立運營,自負盈虧,并及時按季度提交相關財務報表,接受學院監察審計處審計。
第十八條 檔案資料管理
校內各單位收到的關于校企共建育人平臺的檔案資料(包括參加會議發放的有關資料),要及時送交學校檔案歸口管理。
第十九條 年度效益評價和周期評估工作
校企共建育人平臺應堅持年度效益評價和周期性評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共建育人平臺的年度效益評價
平臺校內合作單位應對平臺的人才培養、研發和應用成果、服務收入、功能利用和資產管理進行年度效益評價,并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檢查合同(或協議)履行情況,于次年1月31日前報服地辦。
(二)校企共建育人平臺的周期性評估制度
合同(或協議)期限在伍年(含伍年)以上的共建育人平臺,由服地辦組織周期性評估工作,全面審查合同(或協議)履行情況。
第二十條 平臺校內合作單位和合作企業應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學院校企共建產學研育人平臺管理暫行辦法》(院行政〔2014〕11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服務地方與合作交流辦公室負責解釋。
合肥學院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