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學院科技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學校簽訂科技合同用章管理流程,防范學校在科技合作活動中的風險,維護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合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合同專用章僅用于合肥學院科技合同的簽訂,使用范圍為學校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類科技合同(協議)(包括橫向項目合同、縱向項目聯合申報協議、產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產權代理合同等)。
第二章 管理、監督機構
第三條 學校刻制“合肥學院科技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科技合同專用章”)一枚,授權科研處依規管理使用。科研處主要負責人為科技合同專用章相對應的授權代表人。科研處對科技合同專用章實行專人保管,建立相應的用章管理制度,實時記錄用章情況。
第四條 學校黨政辦對科技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科技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管理情況,科研處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記錄和材料。
第三章 科技合同專用章用印流程
第五條 科技合同專用章申請人填寫《合肥學院科技合同用印審批表》,按要求履行完相關的審批手續后,持用印審批表和已審核通過的合同文本到科研處科技合同專用章管理員處辦理用印。
第六條 科技合同專用章管理員認真審驗擬蓋章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確認無誤后方可蓋章。同時在科技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
第七條 合同應加蓋騎縫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應與合同一起加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印章。
第八條 科技合同專用章管理員應將《合肥學院科技合同用印審批表》《合肥學院科技合同用印登記表》等資料存檔以備檢查。
第九條 科技合同專用章不得攜帶出單位外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科研處及科技合同專用章管理員應妥善保管科技合同專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攜帶外出。
第十一條 各單位用印人員應嚴格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權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學校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要求責任人員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科技合同專用章發生遺失、損毀、被盜等情況時,應即時向學校領導匯報,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廢。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合肥學院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