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16〕309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我校教師的科技創新能力,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學科建設,培養教師申報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競爭力,學校特設立“合肥學院科學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項目”)。該基金設立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應用型項目,每年評審兩次。
第二條 校基金項目面向全校在職在崗教師,凡符合申請條件的教師均可通過其所在系部或平臺提出申請。
第三條 科技處為校基金項目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及驗收結題等工作。
第四條 校基金項目選題應符合學校學科和專業建設、辦學特色和辦學定位,應圍繞學校發展目標、近五年科研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規劃和科研團隊建設規劃。
第二章基金重大項目
第五條 校基金設立重大項目主要為培育我校具有一定優勢的學術帶頭人及群體的成長和壯大。鼓勵不同學科、不同專業交叉融合,培育申請高級別項目和產學研相結合的科研隊伍和科研基地。
第六條 校基金重大項目申報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者已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優先,。
2、選題必須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社會實踐意義,代表學科發展的方向,體現學校重點學科的優勢與特色。項目研究內容緊密聯系學科建設,具有前沿性、交叉性、創新性及一定的開發應用和市場前景,研究成果豐富。
3、已承擔過三類以上項目、校基金人才項目、校基金重大項目的教師不得申報校基金重大項目。
第七條 重大項目立項者須在研究周期內成功申報三類及以上有經費資助項目方可驗收結題。
第三章基金重點項目
第八條 校基金設立重點項目主要為培養青年教師,促進優秀青年科研工作者脫穎而出,為學校的學術梯隊培養后備力量;同時,鼓勵和支持青年教師開展應用性研究,重點支持具有一定前期工作基礎和有明顯創新思路的科研項目。
第九條 校基金重點項目申報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者為中級以下職稱,或碩士以下學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
2、項目組主要成員(排名前三位)必須有一名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指導教師參加。
3、申報凡已承擔過四類以上項目、校基金人才項目、校基金重點項目和校基金一般項目的教師不能申報校基金重點項目。
第十條 重點項目立項者須在研究周期內成功申報四類及以上有經費資助項目方可驗收結題。
第四章應用型科研項目
第十一條 為提升學校科研服務教學能力,落實學校科研的地方性、應用型與國際化定位,學校在校基金項目中設立解決學校在教學、管理、建設與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共性問題的應用型科學研究項目,以促進學校科研與教學的融合,提升我校科研服務地方的能力。
第十二條 應用型科研項目優先支持解決學校各職能部門的管理、建設、規劃與技術問題的科研項目;優先支持解決合肥市各職能部門提出的相關管理與技術問題的科研項目;優先支持符合合肥學院地方性、應用型與國際化辦學定位的科研項目。
第十三條 應用型項目由科技處提前發布項目征集通知,學校相關系、部與老師提出項目需求,科技處匯總后,根據實際需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每學期評審1次。重大、緊急的科研項目可上報科技處,單獨評審、立項。應用型研究項目執行期為1年,必須有不少于5名的相關專業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參加,學生的畢業論文需以應用型科研項目研究為基礎。
第五章基金項目申請與立項
第十四條 校基金項目實行二級評審制,由系部組織申報和初審,科技處組織終審。
第十五條 申請者須填寫《合肥學院科學研究發展基金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者所在系部學術委員會對申請者的資格及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審查,簽署具體意見,并對支持該項目研究及監督其計劃執行等作出承諾。
第十六條 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學校科研發展需要及經費情況,提出具體擬立項項目報學校審批。
第六章基金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 校基金項目經費采取一次核定、按計劃完成情況分二次撥款。經費的使用嚴格按學校相關財務制度和《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1—2年,申請者項目獲準立項后,應及時嚴格按照申請書計劃開展研究工作。研究中期需填寫《合肥學院項目執行情況進展報告》。
第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項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須提前書面申請,經科技處審批。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項目立項后在執行中需要對研究計劃、主要人員等作調整、變更或要求中止項目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專門報告,經所在系部審核后,報科技處審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或中止項目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需填寫《合肥學院科研項目研究總結報告》。每年度,學校組織一次項目結項鑒定評審會,重點項目由各系部學術委員會組織鑒定結項,將結果及有關材料報送科技處備案;重大項目與應用型研究項目由科技處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結項。
鑒定結果設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對于優秀檔次的項目,將給予滾動支持;對于不合格者,將追回其三分之二以上的項目經費,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得申請各級各類科研項目。
第二十二條 由校基金資助的項目發表論文等均應注明“合肥學院科學研究發展基金資助(項目號:XXX)”的字樣。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校基金項目所取得的成果、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合肥學院科學研究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院政辦[2008]4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