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16〕311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學校科研項目的管理工作,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保證科研項目研究的順利進行,提高學校整體科研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研政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縱向科研項目是指國家、部、省、廳、市等政府機構下達,資金由政府部門提供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合肥學院為第一承擔單位申請的各級各類縱向科研項目及子項目。
第二章項目立項管理
第四條 科技處對于下達到學校的縱向科研項目進行立項、建檔管理,協助項目申請人根據項目發布單位的要求辦理各項立項手續。
第五條 計劃財務處負責縱向科研項目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指導項目組在項目經費預算下科學合理地使用科研經費。
第六條 公管處負責學校科研經費用于固定資產采購和驗收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在嚴格執行項目發布單位對于項目管理具體要求的基礎上,縱向科研項目管理實行學校監管下的項目主持人負責制。
第三章項目經費管理
第八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根據《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計劃財務處建立項目經費專用科目號,并告知項目主持人。
第九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范圍根據《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的支出根據《合肥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縱向科研項目的獎勵根據《合肥學院科研項目與成果登記及獎勵辦法》執行。
第四章項目結題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組應在項目發布單位要求的時間內辦理結項手續,科技處及校內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科技處負責相關結題材料的校內歸檔工作。結題材料一般包括:項目申請書、合同原件、公開發表的論文原件及復印件、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總結、專利證書復印件、軟件開發或建模資料的光盤等。
第十三條 為促進我校科研、教學協同發展,提倡科研與教學有機結合,縱向科研項目結項時須提供經系部審核的“以科研促教學”支撐材料。支撐材料應至少包括下列情況中的兩條:
1、將科研項目成果有機地融入教育教學中,能把新知識、新信息及時傳遞給學生;
2、吸收青年教師加入科研項目組或發布子課題,培養青年教師科研、教學能力;
3、組織有能力、有潛力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參加項目活動,通過科研項目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
4、鼓勵團隊教師指導學生參加與科研項目相關的學科競賽;
5、以科研促教學的其他支撐材料。
第十四條 對于到期無故未結題的科研項目主持人,項目結題后一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各類項目。對于被強制撤項或無正當理由申請撤項的項目主持人,三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各類科研項目。對學校科研工作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損失者,學校將追回所撥的科研經費,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原《合肥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院行政〔2014〕113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部門新下達的文件不符,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