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精神,進一步落實《教育部關于公布〈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的通知》(教辦函〔2014〕23號,以下簡稱清單),做好高校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編制和發布等工作,推動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教育透明度,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按照清單要求對照檢查各事項公開情況,確保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清單所列每項信息。同時,加強信息發布、解讀和回應工作,充分運用圖片、圖表、視頻等解讀方式,切實增強公開實效。
二、各高校要進一步細化主動公開范圍和公開目錄,做好動態更新,特別要加大招生、財務等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外部監督。招生信息公開方面,重點做好錄取程序、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考試加分考生資格公示等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公開高校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序和錄取結果。財務信息公開方面,定期主動公開財務預決算信息,加快實施“陽光財務”,依法依規做好財務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三、各高校要將編制和公布年度報告作為落實《清單》的重要內容和推動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抓手,認真開展總結和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及時做好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公布工作。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學年度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包括推動清單落實情況、完善制度機制情況、開展宣教培訓情況等);
(二)主動公開情況(主要反映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刊、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動向校內和社會公開信息的情況及相關統計數據,其中通過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清單所列事項的情況要逐項說明并附相關鏈接,高校招生、財務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重點領域信息要詳細說明公開情況和特色做法);
(三)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情況(主要反映學校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數量、分類及答復情況,依申請公開的收費、減免情況);
(四)對信息公開的評議情況(主要反映本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評價情況);
(五)因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受到舉報的情況;
(六)信息公開工作的主要經驗、問題和改進措施;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年度報告的編制應注重內容的豐富性和條理性,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信息真實及時,并采用豐富多樣的形式,方便公眾閱讀和獲取。報告中統計數據的起止時間為上一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
五、年度報告應于10月31日前在學校網站首頁信息公開專欄向社會公布。部屬各高校需將報告紙質版(加蓋學校公章)和電子版報送教育部備案。其他高校需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教育部將在部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匯總展示部屬高校年度報告,并適時組織相關督查。
六、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高校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編制和發布工作,對各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開展督查,并于11月30日前將上一學年本地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總體情況報送教育部備案。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教育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郵編:100816;聯系電話:010-66092090、66096825;傳真:010-66092080;郵箱:gongkai@moe.edu.cn)
教育部辦公廳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