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辦〔2007〕2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院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幫助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解決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以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安徽省教育廳關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有關的通知》(教秘〔2005〕17號)的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指定的金融機構向學院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發放的、由財政給予利息補貼的無擔保(信用)商業貸款。
第三條我院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設立合肥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掛靠學生處),全面負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根據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實際需要,按規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訂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負責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
(四)組織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審查學生的貸款資格,并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申請材料提交給經辦銀行;
(五)組織學生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協助經辦銀行做貸款的審批發放工作,并監督借款學生的貸款使用情況;
(六)對學生開展誠信教育,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督促借款學生及時歸還借款本息;
(七)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信息采集、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按時向上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八)協助銀行做好借款學生還款確認手續和催收貸款工作;
(九)協助銀行和上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高職)學生,參加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除外。
第六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永久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具有我院有效學籍和學院發放的學生證;
(四)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五)學習認真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六)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七)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推薦;
(八)經辦銀行規定其他條件。
第四章貸款計劃及貸款額度
第七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下旬統計全院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并形成書面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經辦銀行。
第八條上級主管部門和經辦銀行下達貸款總額度后,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依據各系經濟困難學生的比例,于每年10月底前下達各系貸款名額,并辦理申請貸款手續。
第九條學院每年不超過銀行貸款額度發放助學貸款,參加貸款的學生以每人每年5000元(含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生活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元。)的標準審查和審核。在校專科生原則上只允許參加兩年國家助學貸款;本科生原則上只允許參加三年國家助學貸款。學院每年的貸款總額度由安徽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定。
第十條學院和經辦銀行每年辦理一次國家助學貸款事務。
第五章貸款的申請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后按規定時間遞交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書面申請書,并如實填寫《合肥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各系負責對學生的貸款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送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規定的國家助學貸款總額度內進行審核。學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申請貸款手續。
第十二條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時應如實、完整地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類申請表、審批表和本人貸款申請書;
2、申請人合法的身份證和學生證復印件,新生提供入學通知書復印件,未成年人還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鄉、鎮、街道民政(政府)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和當地貧困證明、下崗證明(農村貧困證、城市低保證);
4、在經辦銀行開立的卡號;
5、提供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經審查獲貸款資格后,認真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六章貸款的審批和發放
第十四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請貸款學生資格及申請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全院公示5天,公示無疑議者,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后,集中報送經辦銀行,并向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申請貸款所需的材料。經辦銀行審批后,組織申請貸款學生填寫貸款合同和借據,并協助銀行做好放款通知書。
第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實行申請人一次申請,銀行一次審批,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貸款由銀行直接劃入學院在經辦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七章貸款的變更和中止
第十六條學生在貸款期限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可提前15天通過學院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
第十七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關系確定后,在貸款期限內貸款金額原則上保持不變,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中途增加貸款額度,可通過學院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根據實際情況,與借款學生簽訂變更貸款合同。
第十八條借款學生在借款期間轉學的,須經學院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院(校)和相應銀行辦理了貸款債務劃轉手續或者轉學學生還清貸款本息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九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學院將通知經辦銀行停止發放貸款。
第二十條借款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辦銀行有權終止貸款,并要求借款學生本人、父母、監護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否則銀行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借款學生在借款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院規章制度,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二)借款學生在借款期間休學、退學、自動放棄學籍、被開除學籍、出國等學籍變動的;
(三)在貸款申請、審批過程中,有意隱瞞重要事件或有欺騙行為的;
(四)未執行合同規定或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第八章貸款期限、貼息、計息、回收及展期
第二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的還款期限從借款人畢業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年,起始時間可視借款學生畢業后的就業情況,在畢業后1至2年開始還款,6年內還清。
第二十二條學生所借國家助學貸款的利息在校期間利息100%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利息及罰息全部自負。
借款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借款學生有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等情形的,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實行按月(季度)結息,償還貸款可選擇一次性償還本息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原則上學生畢業后6年內還清本息,可提前還貸。貸款本息未還清前,要按時付息。
第二十五條借款合同約定的帳戶在結息還款日或貸款到期日沒有足夠的資金用于扣收相應的本息,經辦銀行及學院對其行為當作不良信用和違約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院有權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基本情況及信用表現在思想品德評定和畢業就業推薦時予以說明。
第二十七條借款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院有權對其行為作不良行為記錄并在校園網等媒體或通過銀行在金融系統建立的國家助學貸款信用監督系統上公開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畢業后就業單位及違約行為。
(一)未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事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的;
(四)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借款學生要恪守信用,畢業后主動將畢業后的去向、變動情況、聯系地址通過學院函告經辦銀行或直接函告經辦銀行,按期償還本息。貸款學生畢業后如情況變動,須在20天內函告經辦銀行或通過學院告知銀行。
第二十九條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60天內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后方可辦理畢業手續。如借款學生不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的,暫緩辦理畢業手續。
第三十條貸款展期:畢業后直讀研究生、專科升本科學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可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并與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展期手續。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貸款工作要求,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統》,及時、客觀、準確反映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在校表現和信用表現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用檔案,定期監督考察,公布結果,及時把借款學生誠信表現記入個人鑒定并報經辦銀行。
第三十三條各系須建立簡明實用的貸款學生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貸款審批表復印件、學生誠信記錄等,并做好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的登記、上報工作,在每年的11月份上報《還款期已到但未償還貸款學生信息情況跟蹤表》(包括前幾屆所有貸款未還的畢業生情況)。
第三十四條學院和各系要教育、指導、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助學貸款,對貸款學生的日常表現跟蹤考評,對貸款學生的違規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并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于有違反貸款協議行為的學生,可以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的資格等措施,并視情況提前回收貸款。對虛報家庭經濟情況、弄虛作假取得貸款的學生,一經發現立即終止貸款并責其償還貸款,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罰。在校期間不得評先、評優。學院相關部門未征得同意,為貸款學生辦理轉學、退學等手續造成學院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學院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考核與獎勵機制,并對各系貸款工作進行考評,將其納入到對各系學生工作年度考核體系之中,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與獎勵。
1、材料上報不準確,不及時,出現違例每例扣1分;
2、虛報家庭經濟情況、弄虛作假取得貸款的學生,沒有即時發現并上報資助管理中心扣1分;
3、學院相關部門未征得同意,為貸款學生辦理轉學、退學等手續造成學院經濟損失的扣5分;
4、畢業生還貸率在100%加5分,90%以上加2分,,60-70%扣2分,60%以下扣5分。
第 十 一 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學院助學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