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修訂)
院行政[2016]17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肥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院堅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把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為辦學宗旨,堅持依法治校,堅持嚴格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學生應秉承“厚德博學,善思致用”的校訓精神,貫徹“地方性、應用型、國際化”的辦學定位,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依照《合肥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七條學院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八條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院務公開、學生代表會議、學生信箱等方式加強與學生的溝通,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學生會、學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員會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形式,也是學生反映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同時學生應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九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尊重教職員工的勞動,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違紀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一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不得從事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及學生團體進行課外活動應當不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照學院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學院鼓勵、支持并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不能影響正常的學習,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十四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條學院制定校園網絡使用須知,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網上發布違法的或違反社會公德的有害言論和影像。
第十六條學院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自覺遵守。
第五章獎勵與資助
第十七條學院制定評優評獎制度,每學年開展一次評選活動,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社會工作、團內工作、學生公寓自我管理、文體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并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各項活動積極分子、優秀團干、優秀團員稱號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學院每學年開展一次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活動,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及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十九條學院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設立獎、助學金,鼓勵和支持各系引進校外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學生可以按相關規定申請。
第二十條學院貫徹執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加強與銀行的合作,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六章處分與申訴
第二十一條學院另行制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與學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二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條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二十五條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一律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送達本人,并告知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七條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二十八條學生對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一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安徽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二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按學院規定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在全院各級在校本、專科學生中執行。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五條以前規定若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文件和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