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辦法(修訂)
院行政〔2015〕22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合肥學院校風學風建設,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保障 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15]第21號令)、《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專科學生。留學生、各類成人教育學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對學生的違紀處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學生考試(考核)違紀情況的判定、處分遵照《合肥學院學生考試(考核)違紀處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做到程序規范、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學生對違紀處分有按程序進行陳述、申辯、申訴的權利。
第二章 處分種類及適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根據錯誤性質,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二)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處或學生所在系可給予違紀警示、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六條 受學院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以上者,取消學年內各種評獎評優的資格;
第七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限以一年為限,從下達處分決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考察,留校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生處審核,學院批準,可提前終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執行時間不能少于六個月)。
畢業班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留校察看期間表現良好的,可以在畢業或結業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
經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間再次出現違紀行為,受到學院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凡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自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必須辦清離校手續(提出申訴的學生暫緩辦理)。因受處分學生本人的原因導致處分決定無法送達給其本人的,學院將處分決定寄送受處分學生的近親屬,并通知其代為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者,由學院保衛處按有關規定執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無法送達本人或寄給近親屬,或雖寄給近親屬但不愿為學生辦理退學手續的,將登報說明。
第九條 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人證、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 違紀學生的書面陳述材料、檢討書 、申辯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四)證人簽名的證言;
(五)學生所在系提供的、經核實的關于該生違紀事實的綜合材料;
(六)司法機關的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部門的仲裁、決定、復議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違紀群體中的組織、策劃者;
(二)違紀后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后無理糾纏者;
(三)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受處分后對受害人、老師進行語言威脅、行為威脅者;
(四)故意為他人做偽證、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隱瞞錯誤事實真相者;
(五)在本校已受過處分而再次違紀者;
(六)同時犯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者;
(七)糾集校外人員、或 伙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者;
(八)因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者;
(九)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
(一)違紀行為情節特別輕微者;
(二)因過失違紀者;
(三)無法抗拒的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規違紀者;
(四)在違紀事實發生后,學院著手調查之前主動交待或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
(五)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
(六)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二條 受處分的學生受處分兩年后或畢業前,由學生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可根據處分審批權限對受處分學生改正表現予以評議。
第十三條 受處分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畢業前三個月,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系同意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一)受處分后所修課程平均成績為良以上;
(二)畢業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并被錄取;
(三)報名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特崗教師”等志愿服務并被錄用;
(四)有見義勇為行為或重大立功表現受到表彰;
(五)個人獲得或代表學員獲得省、部級以上個人或集體表彰、獎勵等;
(六)學院認定的其他可以作為解除處分的條件。
第三章 處分程序和管理
第十四條 涉及學生學籍和考試相關條款的學生違紀行為由教務處負責處理,學生其他違紀行為由學生處負責牽頭處理。
第十五條 對學生違紀事件的調查取證,一般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考試違紀的由教務處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會同有關系部協調處理。
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合法、公正,尊重被調查人的隱私權。進行調查取證的人數應不少于兩人,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經被調查人同意簽字。凡需對當事人的身體、物品、住處等進行搜查取證時,需報請公安執行。
第十六條 對學生執行違紀警示,由學生處或學生所在系開具書面警示單。
對違紀學生在本系進行通報批評,由所在系決定,以系文件發布,報學生處備案;對違紀學生在全院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的,由學生處或教務處決定,以部門文件發布。
第十七條 對學生的違紀情況(學生考試違紀除外)給予處分,一般由所在系提出初步意見,學生處審核,學院領導批準。對跨系學生的違紀事件由學生處協調處理。
對違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必須分別由所在系務委員會議和學生工作處或教務處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八條 特殊情況下,學生處、教務處有權在征求相關部門和違紀學生所在系意見的基礎上,直接提出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或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有違紀情況,應及時處理。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 由保衛處或公安部門協助調查。保衛處或派出所調查清楚后,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系及學生處或教務處,由相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相關系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延誤處理。相關系部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有權對系部未進行處置或處置不當提出異議,并要求相關系在規定時間內重新處理并上報,延遲上報、不報的系部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學生處提出處分意見之后,學生處或受處分學生所在系需告知處分決定的事實、處分理由和依據,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應及時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學號、專業班級、所犯錯誤的事實和證據,給予處分的種類和依據、處分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應以學院文件形式下發,并及時在院內予以公布(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除外)。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處分決定做出后,由學生所在系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部門、申訴 期限。處分決定由學生本人簽字,同時應有受處分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簽字。受處分同學拒絕簽字的,由處分決定送達工作人員(兩名以上)在該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特殊情況不能直接送交學生本人簽收的,可以采取郵寄學生直系親屬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學生的申訴處理按《合肥學院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分 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者;策劃、組織和煽動群體性鬧事者;擾亂正常的 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者;組織成立或加入非法組織者;
(二)參加邪教組織或散布邪教言論者;組織封建迷信活動者;組織、參加非法傳銷活動或慫恿、誘騙他人參加非法傳銷活動者;故意觀閱、存儲、傳播反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含電子出版物)和傳媒信息者;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國家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國家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違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規受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出入校區公共場所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司法機關判定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或學院提出的查驗、篩查、預防、控制措施者,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 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制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藏匿、觀看、復制淫穢物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參與集體觀看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經司法機關確認藏匿、販賣、吸食毒品者,販賣、吸食一般麻醉品者,校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依法協助司法機關處置。
第三十條 偷竊、詐騙、搶奪、侵吞、冒領公私財物者,除繳回贓款贓物外,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作案價值不足1000元者,視情節給予給予警告以上至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而接受、購買或幫助銷售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被處分后重犯者,不論價值多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偷竊或出賣公章、保密文件、檔案、試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重大損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違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未經申報、登記、批準等程序,私自在互聯網上(包括局域網)開設BBS者 ;
(二)未經申報、登記、批準等程序,組織建立不健康主頁、網站者;
(三)利用網絡造謠、傳謠、散布他人隱私、惡意攻擊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公共管理系統或使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資源者;
(五)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者;
(六)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及功能進行增加、刪除或修改者;
(七)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他人攻擊、入侵計算機系統,或對計算機系統進行試探攻擊者,其中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
(八)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者。
第三十三條 參與賭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賭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酗酒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酗酒或組織飲酒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發事端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策劃、唆使者,行兇報復者,在打架過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糾集團伙行兇者,糾集校外人員入校結伙斗毆、 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因成績、處分、就業等原因威嚇、辱罵、圍攻或毆打教職工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侮辱、威嚇他人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威嚇他人、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上課、政治學習、實驗、實習、設計 或參加軍訓、勞動、社會實踐、運動會等活動中無故遲到、 早退、缺席,給予以下處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15至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20至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30至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學時的 , 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學時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一學期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二次可作為曠課一學時累加,根據累計數給予相應的處理;
(七)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者,并視其情節,按每天4學時計曠課學時數予以相應紀律處分(卻因特殊緊急情況急需離校或不能及時返校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補辦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實踐教學、軍訓和勞動等活動者,按每天4學時計曠課學時 數予以相應紀律處分。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擅自離校者,自離校當日計算曠課時間,學生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期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八)學生因曠課受到紀律處分后,又繼續曠課者,應累計其處分前的曠課學時數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課堂管理規定、擾亂課堂秩序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共或他人財物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情節較輕者,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在校內哄鬧、砸、燒物品等擾亂公共秩序者;
(二)妨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辦事者;
(三)破壞學院公共設施者或危險標識牌的;
(四)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五)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蓋公章,涂改、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篡改學習成績等虛假行為者;
(六)為違紀者通風報信、提供偽證者;
(七)在教室、宿舍等院內公共場所進行賭博活動者;
(八)未經學院有關部門許可,在校內擺攤設點進行營業性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九)在校園內飼養貓、狗等寵物,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者;
(十)在公共場所和學生宿舍出現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十一)參與封建迷信、暴力、兇殺、恐怖等宣傳活動,教唆犯罪者;
(十二)打騷擾電話或通過手機、網絡發黃色短信、散布謠言者;
(十三)在校園內亂張貼、散發小廣告,經教育不改者;
(十四)違反公共集會、體育比賽和其他公共場所紀律,干擾活動正常開展的;
(十五)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
(十六)在新生入學報到或老生返校開學期間,通過脅迫、誘騙等手段向同學推薦辦理電話卡、水卡、報章雜志及輔導班者,一經查實,視違紀情況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惡劣者從重從嚴處理,直至移送公安機關。
(十七)違反校園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者。
第四十一條 有違反《合肥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所列禁止條款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更嚴重的處分。有下列行為者,從重處分:
(一)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未經學院批準,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 處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發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擔責任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用電、防火規定,使用明火、加熱器具和大功率電器,私拉電線,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經濟賠 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
(四)違反男女生互訪規定、晚歸爬墻或偷窺異性,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校園內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亂倒污水、垃圾,亂扔酒瓶等雜物,影響校園安全文明環境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加重處分;
(六)違反《合肥學院學生宿舍空調使用和管理規定》違規使用或破壞空調,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蓄意破壞電梯者,除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禁止在寢室、教室等禁煙區吸煙,在禁煙區吸煙一經發現給予口頭警告,屢教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無視校紀校規和安全管理規定,翻越學校圍墻出入校園,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合肥學院學生證、校徽管理規定》, 將學生證轉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盜用他人學生證實施不良行為者,或弄虛作假,擁有兩本以上相同學生證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和學院各類獎學金、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各種資助金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學院勤工助學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五條 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有關規定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凡觸犯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外,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及有關條文處理。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和認識態度,可給予違紀警示或通報批評:
(一)偷竊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能主動交代的;
(二)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下,未造成嚴重后果,能按價格賠償損失的;
(三)違反校園治安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10學時者;
(五)違反課堂紀律,未造成較大影響者;
(六)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情節輕微者;
(七)圍觀賭博未及時報告者;
(八)惡意欠費或未按規定辦理緩交手續經教育不改者;
(九)違反學院其他規定,情節較輕者。
第五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于通過之日起執行,學院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自實施之日起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