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國家計委關于調整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 二十四日 教外來〔19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物價局(委員會),廣東省高教廳:
近年來,由于我國物價水平不斷提高,來華留學生教學及管理費用普遍增大,繼續按1989年制定的《自費外國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收費,有些接受來華留學生的學校和專業將難以支付教學和管理中的各項正常費用。為此,根據現階段我國高等學校接受來華留學生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調整自費來華留學生的收費標準(見附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各接受學校對自費來華留學生的所有收費應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為方便來華留學生在境外計算來華學習的有關費用,有關接受學??砂磳ν馓峁┦召M標準時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公布約折合的美元金額。
考慮到各接受學校的地理條件、教學水平和設備條件等的差異,并參考國外大學接受留學生的收費辦法,調整后的收費標準仍只規定各項收費的幅度。各接受學校可根據本校具體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自行確定本校的實際收費標準,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和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來華留學生的學費可于學年開始時一次收取;特殊情況下也可分兩次收取,每學期開學時各收取一半。對學習期限在一學期以上、一學年以下的來華留學生,應按一學年的標準收費。特殊情況下,學??梢詼视鑱砣A留學生緩交學費,緩交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個月。對緩交學費者應收取5%的滯納金。
來華留學生中途退學或轉學時,已收取的學費一般不轉、不退。
來華留學生的住宿費可于每學期初一次全部收??;留學生有特殊困難時,也可準其按月交納。留學生因畢業、結業、休學、退學等原因離校時,當月住宿費按實際居住天數結算
四、根據我國政府與派遣國雙邊協議來華的自費生,應按接受學校規定的自費生收費標準交納各項有關費用;享受我國政府部分免費待遇的留學生,應按上述標準交納免交部分之外的有關費用。
五、對現已在校的自費生,應仍按原收費標準收費至畢、結業。
六、本通知的附件《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1997年修訂)》可以對外提供。
附件:
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
(1997年修訂)
自費來華留學生的各項收費標準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學員可交納人民幣或外幣,交納外幣時,按收取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外幣計價收費,具體標準(單位:元/人)如下:
一、報名費(含必要的入學考核費用):400-800。
二、學費:
1、文科類專業:
本科大學生:每學年14000-26000;
碩士研究生:每學年18000-30000;
博士研究生:每學年22000-34000;
短期生:學習時間約為一個月的,3000-4800;學習時間約為三個月的,8000-10000。
??粕推胀ㄟM修生比照本科生標準收費;高級進修生比照碩士研究生標準收費;研究學者比照
2、理科和工科類專業:比照文科相應類別學費標準上浮10%-30%。
3、醫學、藝術、體育類專業:比照文科相應類別學費標準上浮50%-100%。
三、住宿費:
不帶單獨衛生盥洗設備和電話、電視的雙人間留學生宿舍,每個床位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2-32元人民幣。單獨住一間宿舍時,按兩個床位標準收費。增加房間設備和改善住宿條件時,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普通留學生宿舍收費標準的2.5倍。
四、其他費用:伙食費、校內醫療費、教材費及教學計劃之外的實驗、實習、專業參觀等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價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