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價局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皖
價費〔2014〕12號
安徽省物價局 財政廳 教育廳關于加強
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在皖有關普通高等學校、省委黨校:
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規范研究生培養單位收費行為,維護學生正當權益,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887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費標準。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高等學校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新入學研究生收取學費。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學費標準,現階段分別按照每生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10000元確定;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8000-11000元,全日制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1000-14000元。各高等學校可以在以上標準幅度內,綜合考慮專業培養成本、培養層次、學習方式、學科特點、專業屬性、辦學質量、當地物價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專業具體的學費標準,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向社會公示后執行,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研究生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2014年秋季學期前入學的研究生仍執行原收費政策。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和合肥工業大學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在不突破原核定的收費標準內由學校自主確定,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二、改革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由各高等學校綜合考慮專業培養成本、培養層次、學習方式、學科特點、專業屬性、辦學質量、當地物價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確定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2014年秋季學期前入學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仍執行原收費政策。
三、規范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高等學校在招生簡章中必須注明研究生學費具體標準。研究生學費原則上按學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準轉學等,高等學校應根據研究生在校實際學習時間、學習階段,計退部分學費。高等學校收取研究生學費、住宿費、考試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接受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并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高等學校對研究生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時,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按規定使用票據。研究生學費收入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由高等學校統籌用于研究生教學、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四、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費配套政策措施。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按規定統籌高等學校自籌經費、科研經費、助學貸款、社會捐助等資金,建立健全多元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要綜合采取減免學費、發放特殊困難補助、開辟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的資助力度。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面向高等學校設立研究生獎助學金、專題研究項目,或提供實踐實習崗位、就職鍛煉機會等。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留學生獎學金,吸引國外優秀學生來華攻讀研究生學位。
五、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黨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對研究生的收費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民辦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單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費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來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省 物 價 局 省 財 政 廳 省 教 育 廳
2014年1月23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省政府。
安徽省物價局辦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