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發揚學術民主,加強學術權力,規范學術管理, 完善學術工作規章制度,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推動學科專業建設,提高辦學水平、人才培養質量和服務社會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5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合肥學院章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合肥學院學術委員會是由合肥學院黨委與行政授權教授和專家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咨詢機構。在學術委員會主任領導下審議學校的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科學研究成果,審議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以及學校和二級學院認為應當提交審議的有關學術性事項。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各項審議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遵循學術規律,倡導學術自由,遵守學術規范,鼓勵學術創新,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二級組織,分別為校學術委員會、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決策的咨詢和審議機構。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二級學院學術事務決策的咨詢和審議機構。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并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在所從事的研究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學風嚴謹,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不同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 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校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可設立相應的學術委員會,成員采取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并受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其章程可參照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制定,報校學術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備案。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職稱,學術委員會由5至9人組成(一般為奇數)。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可連任連選,但連任不超過兩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不能任滿一屆的,不得擔任委員職務。委員的調整須經過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的任期與校學術委員會保持一致。因委員退休、調離本校、辭職等原因出現空缺時,相應的委員會須按照該委員產生辦法進行增補。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4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校長辦公會討論推薦,黨委會議審議,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
第十條 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其中主任須具有正教授職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經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如學科規劃與科學研究、專業建設與教學工作、教師發展與職稱評聘、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校學術委員會的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專門委員會須將審議通過的事項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專門委員會由7-21人組成(一般為奇數),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名。專門委員會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校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可以同時兼任1個專門委員會委員,一名教師原則上在同級學術委員會中最多擔任兩個專門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發展規劃處,負責處理校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1.知悉學校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3.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4.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5.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2.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3.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4.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授權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及實驗室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申請設置或者自主設置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人才培養方案、招生方案與辦法;
6.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8.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細則;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下列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1.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學校各類學術、科研基金、教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晉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教、科研成果;
5.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中外合作辦學、與企業合作辦學等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若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成員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學術事項的內容和重要性,可授權相應專門委員會履行相關職權。
1.學科規劃與科學研究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學校學科建設、重大學術改革與發展計劃、學術機構設置與調整、科研平臺建設、科研項目設置、科研成果評價與鑒定等學術事項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
2.專業建設與人才培養專門委員會負責學校專業設置與調整、人才培養、教學改革、學位授予、質量工程項目設置、對外合作辦學等學術事項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
3.教師發展與職稱評聘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教師專業發展、職稱評審與聘任、人才引進與培育、人事制度改革等學術事項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
4.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學校學風建設和學術規范的政策制度進行決策、審議和咨詢,對涉及學術道德與學術倫理等學術行為和學術糾紛進行調查、裁決,受理專門委員會和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結果有爭議的申訴。
第十九條 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對本單位學科規劃與科學研究、專業建設與人才培養、教師發展與職稱評聘、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等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涉及重大事項的決策、審議和評定,經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無故缺席全體委員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須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并在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一年兩次未經批準不出席者,視為自動退出校學術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由本部門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會議議題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商議確定,并應提前通知委員。凡需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討論的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提交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審定。經與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結果;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重大事項應當獲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會議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根據議題內容,可由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討論與學生事務直接相關的議題,須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除涉密事項外,應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如有異議須在一周內提出復議申請,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復議。經復議后做出的結論不再復議。
第二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必須做好記錄和紀要;會議紀要、表決票、表決統計結果(經主任委員簽字)等材料要存檔備查;各專門委員會和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應將會議紀要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科發展、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職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八條 各專門委員會受校學術委員會委托進行工作,對學校各職能部門提出的議案及校學術委員會委托的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論證;所形成的決議,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簽署,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報學校黨委會批準后,以校學術委員會的名義公布實施。涉及學位評定的有關事項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報學校黨委會批準后,以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名義公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換屆,由校長和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議確定,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報學校黨委會批準后,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換屆與校學術委員會同步進行,由校學術委員會統籌安排,具體由二級學院行政負責人和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議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校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報學校黨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專門委員會、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本章程相違背。
第三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以及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參照本章程第四章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院政辦〔2007〕126號文件《合肥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同時廢止。
《合肥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