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學院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推進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保障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相關信息。信息公開,是指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將需要公開的學校信息及時、準確地向校內外公布。
第三條 信息公開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則,做到機制完備、制度完善、程序規范、內容準確。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 信息公開應依法處理好保障公眾知情權同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學校利益、尊重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公開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校黨政辦公室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相關工作制度;
(二)管理、維護和更新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公開的信息,指導和督促各部門按照分工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三)受理、協調處理、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建設、管理信息公開網站;
(六)推進學校內設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七)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八)負責監督檢查信息公開事項是否真實全面、有關單位是否履行信息公開的各項義務、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要有專人分管信息公開工作,負責領導、統籌、落實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黨政辦要指定專人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其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目錄,確定信息的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
(二)按照信息公開的法規和要求,審查并完成公開工作;
(三)根據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相關規定,完成申請的受理、答復等工作;
(四)撰寫并提交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及時更新本單位網站信息,做好本單位可公開信息在學校信息公開專欄、單位網站等的及時發布工作。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學校信息依其性質劃分為三類: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予公開的信息。在公開信息時,應當明確信息的性質、公開的范圍和途徑。
第八條 學校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包括: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制度、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相關制度、年度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等基本信息;
(二)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等招生考試信息;
(三)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等財務、資產及收費信息;
(四)干部任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人事師資信息;
(五)專業設置和專業建設,課程與教學計劃,促進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服務,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本科教學質量報告等教學質量信息;
(六)學籍管理,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學生獎勵處罰辦法,學生申訴辦法等學生管理服務信息;
(七)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范制度、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制等學風建設信息;
(八)學位評定基本要求和評定辦法,同等學力人員審查和學歷水平認定辦法,學科設置和重點學科建設等學位、學科信息;
(九)中外合作辦學情況、交流學生管理相關規定等對外交流與合作信息;
(十)巡視反饋意見,落實反饋意見整改情況,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等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除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在一定時期內,涉及學校辦學的重要事項,采取先校內公開,再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公開。涉及辦學的有關重要數據和資料,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再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學校網站(設置信息公開專欄)、校報校刊、校內廣播、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政務系統等校內媒體;
(二)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站等校外媒體;
(三)年鑒、會議紀要等文字方式;
(四)學校各種工作會議、代表大會、座談會、情況通報會、書記、校長信箱、校領導接待日等。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征求師生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學校層面的信息,由學校黨政辦統一受理、統一答復;申請人申請公開內設機構信息,由內設機構受理和答復。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學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五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七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內設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編制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徽省教育廳。各部門要將本部門、單位上一學年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按要求報黨政辦。
第十九條 學校及內設機構應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已經移交檔案管理機構的學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學院信息公開申請表
合肥學院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合肥學院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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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 名 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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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信息 情況 | 所需信息內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用途 | |
獲取信息的方式(可選): □郵寄 □電子郵件 □傳真 □自行領取/當場閱讀、抄錄 |
承諾 | 申請人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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