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學院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規范信息公開行為,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經校黨委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擬公開的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學校對擬公開信息的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學校業務工作中有關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信息公開嚴格按照“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泄密”的保密要求執行。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學校信息能夠及時公開,又要確保不會造成失密、泄密。
第四條 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五條 下列信息不得公開發布:
(一)凡是標有“絕密”、“機密”或“秘密”等字樣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學校業務工作中有關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五)對于沒有明確標識為“絕密”、“機密”、“秘密”的,但內容可能影響社會和學校安全穩定,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影響的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
對涉及學校業務工作中有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解密后的學校信息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保密審查程序
(一)各部門負責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對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開進行初步審查;
(二)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確認簽發。
第七條 違反本制度、造成泄密事件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