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級學院、院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現將《合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合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修訂稿)》
合肥學院
2020年6月5日
附件
《合肥學院合同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合肥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據《合肥學院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學校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學校控股、參股企業簽訂合同,按國家《公司法》和《合同法》辦理,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依法自主管理;學校與職工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牟取私利、損害學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條 學校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校長全面領導學校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領導、各職能部門和二級單位依照本辦法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院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性管理機構。
第五條 學校所簽合同按照性質、所涉金額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法律關系復雜、合同金額較大、對學校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學校資產產權變動的合同以及合同金額在50萬元(包括50萬)以上的合同,為重大合同,其他為一般合同。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
(二)負責合同的洽談和文本起草,將合同提交審查審批;
(三)負責具體執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
(四)做好合同簽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以及合同的保管和存檔工作;
(五)處理或協助處理合同糾紛以及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學校訂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內容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各方經協商一致對合同的修改、補充的文書、電報、電傳、圖標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擬訂立合同的項目必須是已批準立項和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
第九條 應當招標的合同事項,應當按照學校招投標管理規定進行招標。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合肥學院“三重一大”制度執行。
第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進行充分準備,在協商中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分管校領導或校長、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議匯報工作進展,如有重大事項或重大問題需提請學校決策的,應及時提請學校會商研究,維護學校權益。
第十一條 合同應當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起草。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采用,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補充、修改,依法維護己方利益。
第十二條 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應力爭約定爭議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仲裁,或約定向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合同審查制度,合同承辦單位應根據合同內容和事項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簽訂重大合同前可就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向學校法律顧問咨詢,必要時由法律顧問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重大合同,業務主管部門可會同合同承辦部門召開合同審查會,進行會商審查;對一般合同,也可根據需要召開合同審查會或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10萬元以下合同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審批;10萬元(包括10萬元)以上合同,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經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通過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對不涉及資金的教學科研等合作協議,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經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通過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承辦單位在將合同報送審查審批時,應提供合同最終文本(包括審查意見、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并加蓋本單位的騎縫印。
第十六條 學校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平臺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代表學校簽訂。未經審批,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對外簽署合同。各承辦單位在合同簽署一周內,把完整的合同文本(包括審查意見、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報校長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無特殊原因,合同中沒有簽名和簽約時間的,不得蓋章。合同應加蓋騎縫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應與合同一起加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學校印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及其承辦人應負責合同的執行、跟蹤、監控和推動合同的實施,全面維護學校權益,保證合同得到全面、及時和正確的履行。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后,如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合同承擔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督促其履約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變更和解除合同,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經雙方協商后,按主合同訂立程序進行書面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一條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或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學校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學院合同管理暫行辦法》(院行政〔2018〕323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