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轉變作風,切實提高督查督辦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促進督查督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推進學校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42號)《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加強落實工作的意見》(教黨〔2018〕10號)《合肥學院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突出重點,狠抓落實;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注重效率,提高質量;要務求實效,保障安全,注重保密,強化決策執行,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條 學校成立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黨委書記、校長擔任組長,其他校領導擔任副組長,黨政辦公室、紀委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保衛處、教務處、學生處、研究生處、發展規劃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校督查督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并決定督查督辦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和督查督辦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督查督辦工作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決策、重點工作和重要會議有關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黨政機關和主管部門的決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辦、轉辦等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學校年度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三)學校黨委、行政重大決策及規劃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以及學校其他重要會議決議事項的完成落實情況。
(五)學校領導有關批示或交辦事項的完成落實情況。
(六)學校領導批示的重要來信來訪、書記、校長信箱來信、校領導接訪及師生員工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五條 督查督辦工作主要方式
(一)日常督查督辦。對一些責任主體和任務清晰、要求明確具體的事項或周期性事項,采取發《合肥學院督查督辦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電話等形式,督查承辦單位按時上報貫徹落實情況。
(二)會議督查督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需要綜合協調的事項,采取會議形式集中督辦,明確措施要求,加強協調配合、統一步調行動、推動工作落實。
(三)現場督查督辦。對一些情況特殊、專業性強、時間緊急、質量要求高、需要相關條件支持的事項,領導小組派專人進行實地督查督辦落實情況。
(四)掛牌督查督辦。對時間緊、任務重、情況復雜、推動難度大的事項,由學校領導領銜實行掛牌督查督辦。
第六條 督查督辦工作基本程序
日常督查督辦一般應按照擬辦、立項、交辦、催辦、辦結、反饋和歸檔七個環節來進行。
(一)擬辦。對擬督查督辦事項,由負責督查督辦的單位(以下簡稱督查單位)提出擬辦意見并填寫《通知單》,報學校領導審定。擬辦意見包括督查督辦事項、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辦理時限和督查人員等。
(二)立項。擬辦意見經學校領導審定后,即可登記立項。立項時按照一事一項的原則,由督查單位逐一登記編號。
(三)交辦。督查督辦事項立項后,督查單位以下發《通知單》的形式,將督查督辦事項交有關單位辦理,特殊情況也可采用口頭通知、電話通知的形式交辦。交辦時要做到任務具體、時限明確、責任清晰。
(四)催辦。《通知單》發出后,督查單位和督查人員要及時了解督查督辦事項的運行和辦理情況,對不能及時完成的,要適時采用電話、口頭等方式進行催辦。
(五)辦結。承辦單位在工作任務完成后,應及時撰寫辦結報告,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送交督查人員。對涉及幾個單位的督查事項,辦結報告由各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后由主辦單位上報。督查人員要按照交辦要求對承辦單位辦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辦單位補辦或重辦;對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結。
(六)反饋。督查督辦任務完成后,要及時將督查情況向學校領導匯報,確保“批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督查督辦工作情況。
(七)歸檔。督查督辦事項完成后,應將各種有關的文字材料,包括領導批示、《通知單》等整理歸檔。
會議督查督辦一般由學校領導或督查單位組織召開會議,向各相關單位統一下達督辦任務,明確督辦要求。各承辦單位將事項辦結后,應及時向督查單位報送相關材料。
現場督查督辦一般以口頭形式下達督辦任務,如現場予以完成,即時辦結;對于現場無法解決的事項,一般仍按日常督查督辦程序執行。
掛牌督查督辦一般要成立督查督辦工作組,制定相應方案,采用掛圖作業、對賬銷號的形式進行。
第七條 督查督辦工作機制
(一)分級負責。督查督辦工作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一級督查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學校黨委和行政統一領導學校督查督辦工作,學校領導對分工范圍內的督查督辦工作應親自部署、親自抓落實。
(二)歸口管理。黨政辦公室統籌協調學校督查督辦工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開展相應督查督辦工作。
(三)專項督查。上級單位布置的各類專項督查,根據督查內容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具體承辦。
(四)聯合督查。對事關全局、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項,學校可成立聯合督查組,進行督查督辦。
(五)情況通報。負責督查督辦的單位可采取會議、文件、通知或簡報等形式,對各單位、各部門落實上級和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辦理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八條 督察督辦時限要求
(一)督查督辦事項有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辦理完畢;
(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復的,承辦單位應及時說明情況,填寫《合肥學院督查督辦延期申請表》,并報相關校領導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對辦理周期較長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應定期以書面形式將辦理進展情況向督查人員反饋。
第九條 督查督辦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辦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督查督辦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確立專人負責,定期向督查單位和督查人員反饋督查督辦工作落實情況,協助開展督促檢查,推動工作任務落實。
(二)參與督查督辦的工作人員要始終堅持認真負責的態度和嚴謹務實的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饋有關情況,積極主動,履職盡責,不得推諉扯皮,并對涉密事項嚴格保密。
(三)督查督辦過程中,督查人員要加強與承辦單位之間的溝通與聯系。對涉及幾個單位的事項,單位之間有意見分歧不能解決時,應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在辦理督查督辦事項過程中有困難的要及時上報。對確因實際情況無法辦結的事項,可提供實際辦理情況的專項報告,報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四)黨政辦公室及其他督查單位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督查督辦工作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合肥大學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