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學檔案館文件
校館〔2023〕9號
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制度
一、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鑒別歸檔工作,必須根據《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等有關規定為依據,判斷材料是否屬歸檔范圍,材料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完整,做到取之有據,舍之有理。
二、凡收集的材料,在歸檔前必須經過認真審查、鑒別,符合要求的才能歸檔。
三、歸檔材料必須真實、齊全完整、文字清楚、對象明確、填寫規范、手續完備,需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后方能歸入干部人事檔案。
四、未經鑒別,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銷毀干部人事檔案材料,不得私自將不屬于歸檔范圍的材料歸檔或從干部人事檔案中撤出材料。經鑒別應銷毀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要進行登記,嚴格按照規定作銷毀、轉遞、退回等相應處理。
五、對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進行鑒別,必須判定材料是否屬于所管人員的材料及應歸的干部人事檔案內容,不屬于干部人事檔案內容,比較重要的證件、文章等,組織不需要保存的,退給本人。無保存價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應登記報主管領導批準銷毀。
六、鑒別中發現涉及干部政治歷史問題或其它重要問題,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辦理完畢的材料,不能歸入干部人事檔案,應交有關組織處理。
七、鑒別時,發現檔案中缺少的有關材料,要及時進行登記并收集補充。
八、凡是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歸檔或從干部人事檔案里撤出材料,必須由專人把關,對比較重要材料的取舍,應當請示主管領導。
九、鑒別工作是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的正常業務,應隨時或定期進行。
合肥大學檔案館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