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黨的建設,提高高等學校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為高等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等學校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不斷完善黨委民主決策機制。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
生,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黨員代表大會實行(試行)常任制,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五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一般由7-11人組成。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高等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黨的委員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委員一般15-21人,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7-9人。常務委員會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的委員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本科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設書記1人,副書記1-3人。高等專科學校和高等職業學院黨的委員會設書記1人,副書記1-2人。
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學生工作部等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包括配備一定數量的組織員。規模較小、黨員數量較少的高等學校,可從實際出發采取合并、合署辦公的形式設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的委員會批準,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委員會。黨員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經學校黨的委員會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或4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直屬支部委員會委員一般3-7人。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直屬支部委員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八條 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條 高等學校院(系)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要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教師黨支部一般按院(系)內設的教學、科研機構、學術團隊設置;學生黨支部可以按年級、專業或院(系)設置,也可按公寓、學生社團等設置,學生中正式黨員達到3人以上的班級應當及時成立學生黨支部;機關、后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部門設置。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以與業務相近的部門或單位聯合成立黨支部。
要將高等學校教職工離退休黨員編入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包括:研究討論辦學指導思想、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及招生就業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年度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籌措和使用、基建項目和資產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穩定及關系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堅持和完善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和學術道德建設,推進文化傳承創新,促進校園和諧。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定期對黨支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七)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協助學校黨委做好統戰工作。
第十二條 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經常與行政負責人溝通情況,對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負責人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師生員工,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保證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向黨員布置做群眾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檢查執行情況。對黨員尤其是黨員干部遵紀守法、勤政廉政情況進行監督。
(三)培養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四)經常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分析并反映師生員工的思想狀況,維護黨員和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結合工作實際,積極向上級黨組織就加強黨的建設、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及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大學生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成為引領大學生堅定信念、弘揚正氣、刻苦學習、團結進步、健康成長的班級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推動學生班級進步,樹立優良學風,促進和諧發展。
(二)加強對學生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發揮學生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影響、帶動廣大學生明確學習目的,完成學習任務。
(三)組織學生黨員參與班(年)級事務管理,努力維護學校的穩定。支持、指導和幫助團支部、班委會及學生社團根據學生特點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培養教育學生中的入黨積極分子,按照標準和程序發展學生黨員,不斷擴大學生黨員隊伍。
(五)積極了解學生的思想狀況,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根據青年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設立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1人,副書記1-2人,委員若干人。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設立辦公室,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與黨委其他工作部門負責人享受同等職級待遇。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和發展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黨組織應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健全學習教育制度,改進學習教育方法,創新學習教育手段,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并教育黨員努力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十八條 健全黨內生活制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建立黨員黨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總結經驗,宣傳典型,表彰先進。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第十九條 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按照流動有序、管理有章、永葆先進的要求,及時將流動到本校的黨員編入黨的基層組織,積極配合做好流動到校外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學規范的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關心黨員學習、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積極開展結對幫扶、定期慰問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等活動。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基層調研、聯系基層等制度,拓寬黨員服務群眾渠道,建立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體系。
第二十一條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境,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內重要情況要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二十二條 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加強在優秀青年教師、優秀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應當建立黨校,明確專職工作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干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對學校黨政干部實行統一管理。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按照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學校中層行政干部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聽取學校行政領導的意見后,經校黨委(常委)集體討論決定,按規定程序辦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學校,可以實行常務委員會票決制。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同本單位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政治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
對院(系)級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和領導干部的選拔,本單位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的委員會提出建議,并協助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加強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協助上級干部主管部門做好校級后備干部工作,重視中層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后備干部選拔、培養制度。重視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的培養選拔。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貫徹人才強省戰略,通過制定人才工作政策,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完善人才工作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人才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大力營造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努力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教育引導,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時,要發揮行政系統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以及廣大教職員工的作用,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群齊抓共管、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思想政治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主導權。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黨組織要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中國近現代史、中共黨史和國情省情教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勢政策教育、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認真做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工作。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大力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活動,把師德表現作為教職工績效考核、職務評聘、崗位聘用和評優獎勵等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深入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大力開展校園文化活動,主動占領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新陣地,努力拓展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論聯系實際,緊緊圍繞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密切結合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采取多種方式,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建立一支以專職人員為骨干、專兼職干部相結合的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全校師生員工總數的1%左右;其中,總體上要按師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設置本、專科生一線專職輔導員崗位;規模較小的學校,可視情況適當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切實關心、愛護黨務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為他們成長成才創造條件。
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第八章 黨組織對群眾組織的領導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研究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院(系)級教代會制度。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條 省委組織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要加強對省屬高等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各市委和教育主管部門黨委(黨組)要定期對所屬高等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工作進行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省委組織部和省委教育工委。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對院(系)級單位黨的基層組織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推動工作開展。
實行(試行)黨代會常任制的高校黨委要在年會上向黨代表報告年度工作,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 加強高等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日常考核,把有關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及成員年度考核、屆中考核、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關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