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見本條例附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教學、科研等各項活動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等過程。
第二章 機構管理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保衛處負責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儲存、使用、處置等過程的監督備案。
第五條 學校教務處負責組織易制毒化學品相關的制度建設,同時審核教學專用易制毒化學品的申購計劃;學校科研處審核科研專用易制毒化學品的申購計劃。易制毒化學品購買經歸屬部門審核后,要報請學校分管院長審批。
第六條 學校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下稱:公管處)負責全校易制毒化學品、實驗試劑、有毒化學品、具有放射性實驗制劑等采購, 并負責與當地公安管理部門聯系,協同管理;化學與材料工程系(下稱:化工系)負責全校此類化學品(劑)的儲存、發放、以及廢物處置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各教學系(部、中心)等相關單位(簡稱各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相關制度建設并對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使用、儲存、處置等進行嚴格監管。各相關單位的一把手必須對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全過程全面負責,各環節管理要責任到人。
第八條 涉及易制毒化學品實驗室應在本辦法基礎上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同時應加強易制毒化學品臺賬管理,如實對易制毒化學品購置、儲存、使用、處置等進行記錄。涉及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的實驗室主要責任人對本實驗室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公管處負責到公安部門辦理學校易制毒化學品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以及用戶信息及時更新,并負責采購全校易制毒化學品、實驗制劑等。
第十條 校內各相關單位按需于每學期期初向教務處、科研處提交“合肥學院易制毒化學品購置申請表”,經歸屬部門審核后(蓋章),報請分管院長審批,最后報保衛處備案,并由公管處統一購買。
第十一條 未經教務處、科研處及保衛處批準、備案,校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進、使用、轉讓、接收、銷售、儲存、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含劇毒、放射等危險實驗藥品、制劑)。因科研協作確需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須報送校科技處審核通過,校保衛處、教務處備案后報公安部門批準方可接收和轉讓。
第十二條 各使用單位必須配備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存放柜,嚴格執行雙人保管制度,設立相關管理崗位,嚴禁超量儲存。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操作,如實進行實驗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實驗記錄由實驗室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 廢棄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實驗廢物不得任意丟棄、掩埋、水沖。此類化學品(含危險品)廢物的回收、實驗室其他固、液廢物處置統一由化工系組織回收。
第四章 事故處置及責任
第十四條 保衛處、教務處及各相關單位應定期對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實驗室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等,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發案單位應立即向學校相關部門報告,同時啟動易制毒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校辦企業、院所等單位從事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使用、銷售、儲存、運輸等活動的,按國家和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由教務處、保衛處負責解釋。